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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企业不再承担离退休人员采暖费

来源:九正建材网 发布日期:2010-12-09 12:33:36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补贴的通知》改变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资金来源、发放标准和渠道,企业原则上不再承担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

  企业退休人员的遗属、遗孀以及单身、离异职工,按新政策文件规定应享受的冬季采暖费补贴不足以支付应缴纳的采暖费的(按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取暖费缴费标准计算),差额部分由以下渠道解决: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这几类人员由所在企业补足;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这几类人员由原配偶单位补足;未参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改制及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单身、离异职工取暖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足;自治区区属、中央移交下放关闭破产企业以及已移交各地(州、市)管理的这几类人员由自治区财政补足。

  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由于单位改制等原因目前为事业单位职工身份的离退休人员中,已享受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含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下同),仍按现行事业单位冬季采暖费补贴规定执行,不享受企业离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政策;未享受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其他离退休人员,按新政策享受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冬季采暖费补贴。

  今年7月,自治区公布了《 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补贴的通知》、《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退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3项政策,以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

  部分老工人不实施生活补贴

  在对退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政策中,新政策规定,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于199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照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人社厅和财政厅此次明确,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1995年底前退休的老工人不执行新政策文件规定,仍执行离休人员的相关政策。

  生活补贴的发放范围必须是已参保并于199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对这部分人员中已享受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仍按现行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规定执行,不享受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政策。

  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010年6月30日前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其1995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补助;2010年7月1日后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其1995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企业自行负担。

  自治区移交到各地州市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1995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补助;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1995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补助。

  南疆三地州及贫困县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7月26日后死亡人员执行新政

  “关于调整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的政策中,此次明确,从2010年7月26日后参保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其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待遇改按新政策规定标准执行,原规定不再执行。只要参保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一次性抚恤金以死者生前中断缴费前本人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参保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其丧葬补助费继续执行自治区原人事厅、原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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