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还没拿到呢,家装公司的推销电话就没完没了了,真不知道这样的骚扰要持续到什么时候!”自己也是开家装公司的,居然还会被骚扰,郑先生十分苦恼。像他遇到的这类骚扰,包括记者本人在内不少人都曾遭遇过。
不过,随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纳入“两高”**新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下称《规定》),消费者将有望少受此类骚扰。
市场现状
家装公司老总屡被“骚扰”
“早就听说家装公司的骚扰短信很烦人,不过没有想到这么烦。”前几天,全合装饰总经理郑惠臣跟记者抱怨,他说他和爸爸、姐姐在托乐嘉买了三套房子,这个月就要交付了。“房子还没到手呢,已经有家装公司打电话给我们,问我们打算什么时候装修,说他们可以免费量房、出方案……”郑惠臣有些哭笑不得,“我自己就开家装公司的,怎么会找其他公司装修呢?可还是经常收到这类短信或者电话。”
与郑惠臣有类似遭遇的消费者数不胜数。唐小姐告诉记者,她的房子都已经装修好了,可还是经常会接到家装公司的促销电话。“有些家装公司听说我已经选好装修公司了还会说我找的装修公司不好,硬要让我找他们。”类似的情况不只存在于家装市场,在汽车、教育、金融、医疗等行业也都存在,让人深受其扰。
**新消息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将获罪
为了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10月15日对外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这个司法解释将于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据了解,此次“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对刑法的罪名作出了补充和修改。《规定》共涉及13项罪名,其中,在保护个人信息领域新增“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项罪名。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规定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如果单位犯此罪,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被处罚。
业界观点
积极应对改变营销渠道
这项新规定的发布对家装公司的运营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南京亚光亚装饰总经理周星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利用客户终端信息进行营销的确比较直接,但是随着采取这种营销方式的家装公司的增加,许多消费者的信息会被转手很多次,也就是说,消费者会频繁被不同的公司骚扰,会引起他们的反感,所以这种营销渠道的效果与**初相比已经下降许多了。“这已经不是我们公司的主力营销渠道了,随着我们公司的品牌**度越来越大,我们更加重视工地营销、口碑营销。”
周星宏告诉记者,新规发布当天他就注意到这条新闻了。“既然国家有了相关规定,我们会依法办事。”周星宏说,直接针对客户终端的营销他们依然会做,不过会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比如与开发商、物业等联系,直接在新开楼盘的社区内举办家装咨询会;与银行、高校、**企业等联系,面向不同群体举办专场咨询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