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规划局下发《关于调整酒店式公寓规划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南京规划居住用地的出让条件中不再安排酒店式公寓。
根据调整,在规划商业办公用地内,可适当配建酒店式公寓,且应当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酒店式公寓的配建比例,原则上在旧城区不得超过20%,在新城区不得超过35%,超出上述比例的需先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在总平面图和单体图中擅自加注为“公寓”或“酒店式公寓”。
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用地已出让且出让条件中明确可配建酒店式公寓的项目,或规划设计方案已审定且方案中同意配建酒店式公寓的项目,仍按原先规定执行。
作为近几年新出现的物业类型,酒店式公寓由于对容积率、楼间距、采光等要求较低,很多开发商因此打起了“擦边球”,而各主管部门对“酒店式公寓”的理解并不相同。规划部门曾明确“酒店式公寓是指具有居住功能,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建筑形式”,国土部门执行“65年酒店式公寓一直是住宅”的规定,而房管部门和银行则将酒店式公寓作为普通住宅处理。据了解,南京酒店式公寓配比多在20%-35%之间,新规对酒店市场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