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补贴 提高到335元
从2008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另外,领取冬季取暖补贴需要工作满一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凡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职的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每个采暖季每人增发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2007年11月15日起,凡未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职的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每个采暖季每人增发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发放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医保卡余额 可顺延下年
从2010年1月份开始,新计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住院(门诊特殊病)、急诊留观、家庭病床和门急诊就医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为此,个人账户资金由注资改为记账式管理,如果当年个人账户中的金额没有使用完,结余资金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单位应为农民工 缴养老保险
按照《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同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凡已先行为农民工参加了医疗工伤综合保险6个月以上的城镇企业,也应为其登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