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银川市临湖小区居民向新消息报反映,负责该小区供暖的银川跨日供热有限公司(下称跨日公司)乘暖气分户改造之际,要求小区居民交清往年采暖费,并交纳与欠费金额相等的滞纳金,否则不予分户改造。
据临湖小区一区住户张女士讲,2002年该小区是由银川市二建公司负责供热,当年因锅炉故障停暖近一个月,供热公司给她家减免了299元采暖费。2005年跨日公司接手该小区后,当年因暖气不热给她家减免了166元采暖费;今年4月,跨日公司工作人员来收上个采暖期的剩余采暖费,她提出要扣除3天暖气不热的费用,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几天前,得知小区要进行暖气分户改造,她前往供热公司准备交剩余采暖费和暖气分户改造费时,却被告知要先交清2002年、2005年及2009年所欠采暖费共900元,并交纳相等金额的滞纳金,然后才能进行改造。张女士认为,2002年和2005年她家少交的采暖费并非欠交,而且对供热公司要收取与所欠采暖费金额相等的滞纳金的行为表示质疑。她建议2006年接手跨日公司的现任领导对往年的情况应作调查。
据跨日公司相关负责人解释,根据《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热用户违反供用热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可按欠费总额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不得超过本金。临湖小区多数业主所欠采暖费都是2002年的,如果按上述规定计算,滞纳金远远超过本金。因此对滞纳金超过本金的,该公司只收取与本金相等金额的滞纳金。对于自称以前所欠采暖费是因暖气不热已被供热公司减免的住户,须提供相关票据予以证明;对拒不清缴欠费的,则不予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