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漏电距离和间隙
应用GB70001.1-1996第11章。
8接地规定
应用GB70001.1-1996第7章。
9接线端子
应用GB70001.1-1996第14章和第15章。
10外部和内部接线
应用GB70001.1-1996第5章。
11防触电保护
应用GB70001.1-1996第8章。
12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应用GB7000.1—1996第12章及本标准12.1—12.7的要求。
IP分类高于IP20的灯具应在按本标准第13章规定的GB7000.1一l996第9章9.2试验后及9-3试验前进行相应的GB7000.1—1996第12章12.4、12.5和12.6试验。
12-1自容式应急灯具的耐久性试验应按GB7000.1—1996中12.3.1进行,但c)和d)的要求由下列要求代替。
灯具在箱内总共连续试验390h,在额定电源电压下由10个连续的周期,每个周期36h和**后正常工作30h组成。10个周期的每个周期中,灯具在额定电源电压下正常工作30h,应急状态下工作6h。合格性由GB70001.1—1996第12-3-2的要求检验。
另外,在耐久性试验后,灯具在电源电压下开关操作50次期间符合要求地工作,每次开关操作一次包括将灯具连接到正常额定电源,应急光源熄灭60s,然后切断正常额定电源20s。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注:耐久性试验期末的第11次30h的充电为的是电池充分充电后就开始做50次开关操作试验,否则不能期望灯具在有过放电的电池下符合要求地工作。
规定短时间工作的或者有一个内藏继电器的灯具,在应急光源熄灭之前恢复正常供电后,可以修订开关50次的操作试验以便保证在试验做完之前电池不会全部放电完毕。在开关操作期间可以增加充电时间。
12-2GB7000.1—1996中12-4和12-5所述的热试验应在正常工作和应急照明两种状态下进行。半透明部件上有图像的灯具应将那些有图像部件处在受热影响**厉害的位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