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灯具的分类
应急照明灯具应按GB7000.1—1996第2章分类。按其中以支承面材料分类,所有应急照明灯具应分为适宜于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类。
4-1应急照明灯具还应按其结构分类:
——带有“休止状态”装置的自容式照明灯具或不带有“休止状态”装置的自容式照明灯具;
——中央供电照明灯具;
——持续工作或非持续工作灯具。
应急照明灯具还可以进一步分类为用分开的光源提供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的组合灯具。
5标记
应用GB7000.1—1996第3章及本标准5.1—5.18的要求。
5-1灯具应清晰地标志额定电压。
5-2应按4.1条清晰地标志灯具的分类。表明这些分类的符号和缩略语正在考虑之中。
5-3灯具应清晰地标志能确保获得额定输出流明的被调换灯泡的参数,被调换的灯泡参数应包括数量、型号、额定电压和额定功率。
5-4有ta的还要增加ta标志,在灯具上标出或在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中给出环境温度范围。
5-5灯具的与直流电源连接的接线端应该在正极标上“十”或红色,在负极标“一”或黑色。与交流电源连接的接线端应该用符号“~”标记,以资区别。
5-6自容式灯具应该标出应急工作时间极限。
5-7自容式灯具所用的可换熔断器和可换指示灯泡应该标明熔断器的详细标称值和指示灯泡的参数。
5-8如果提供模拟正常供电故障的试验装置,则应清楚地标志出来,使得在日常维护期间清晰可见。
5-9自容式灯具应该清晰地标志出调换电池的型号和额定电压。
5-10自容式应急灯具内的电池应该标出生产的年份和月份。
电池标签上应该留有空白的地方,允许安装人或使用人写电池的调换的日期。
5-11自容式灯具应在说明书中说明当自容式灯具不再满足其规定的性能期限时应更换电池。
5-12组合应急灯具应标志出有关调换灯泡的所有参数,如果使用在应急电路中的灯泡与使用正常电源电路中的灯泡是不同的,则应能清楚地识别其型号。
在组合灯具中的应急照明灯泡灯座上应有一个直径至少5mm的绿点来识别,调换灯泡时应可见。
5-13随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中,生产厂应给出装在灯具中的试验装置的详细说明,如果试验装置是与灯具分开的,则应给出相应的说明,说明书应包括试验顺序的细节。
5-14随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中,制造厂应给出在复合自容式灯具和辅助灯具之间所使用的连接线的详细说明,应规定电缆**大长度其电压降限制在3%的范围内。
5-15随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中,制造厂应给出详细的额定输出流明值。制造厂还应按本标准第16章的内容给出相应的光度数据。
5-16带有休止状态装置的自容式应急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中,制造厂应给出从正常状态到休止状态所需要的控制装置的说明。
5-17当灯具安装完毕时,5.1和5.6所要求的标志应清晰可见。对嵌入式灯具,这些数据可以标志在灯具内部,当移动控光罩时,数据也清晰可见。
5-185-1—5-17要求的合格性,用目视检验和按GB7000.1—1996第3章试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