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鼓励和扶持公约成员产品的科学创新和品牌树立,支持知识产权尤其是**品牌的保护,促进行业的晶牌化发展。
第十条 公约成员之间特别是家居流通企业与家居制造企业之间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彼此尊重,共同发展。
第十一条 各公约成员一致同意成立中国家具建材市场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场监督委员会),市场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商会、广东省家具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以及全国主要家居流通企业代表、法律界专家组成,负责对公约成员履行本公约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公约的成员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经市场监督委员会查实后,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责令违约成员限期改正;
行业内部通报;
倡议公约成员共同抵制;
通过媒体公开谴责;
向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请求政府主管部门介入查处;
造成其他公约成员遭受较大经济损失或触犯刑法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委员会认为公约成员有违反本公约约定行为需进行查处的,查处产生的费用先由本公约的缔约成员分摊垫付,在查处完毕后再由市场监督委员会决定是否由违反公约的成员承担。市场监督委员会决定由该违反公约的成员承担查处费用的,该成员应当承担。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由市场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缔约成员签署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