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记者从成都市检察院获悉,近日,郫县一作坊老板张某军因生产假冒的“立邦”、“多乐士”油漆桶,获利11万余元,被郫县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张某军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据了解,2012年8月,张某军为牟取暴利,在没有任何授权和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郫县安靖镇一临时租用的厂房内,利用简陋的设备大量生产假冒的“立邦”牌、“多乐士”牌油漆包装桶,并将这些假冒的品牌油漆桶发往外地销售牟利,为一些生产假冒伪劣油漆的商家提供了以假乱真的外包装。
截至2013年11月案发,警方在张某军的厂房内,共查获已生产好的1769个“立邦”漆包装桶、727个“多乐士”漆包装桶以及用于生产包装桶的近8000张“立邦”、“多乐士”标识铁皮等物品,合计人民币11万余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商品。
事发后,张某军一度辩解,自己并未生产假冒伪劣的品牌油漆,仅生产了品牌油漆桶,不应构成犯罪。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解释,生产假冒伪劣油漆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被告人张某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生产假冒品牌油漆桶,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所有权,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论处。不管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还是假冒注册商标,均属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惩。同时,郫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也告诫广大商家,合法生产、诚实经营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