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不善欠债数千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携公章和资料弃厂逃匿。广东省高级法院9日披露,为防止被执行公司恶意逃避债务,东莞市第三法院首次裁定禁止东莞市汉平家具有限公司变更台湾籍法定代表人。
据了解,广东惠州某涂料公司4月初向东莞三院清溪法庭提起诉讼,向汉平公司追讨近800万元人民币货款。法院查封汉平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债权。惠州某涂料公司随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台湾籍董事长刘珍财不但不依法律规定向法院申报公司财产,反而携公司公章和重要资料离开,下落不明。此时,汉平公司也已停止经营,法院遂着手对查封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
法官解释称,中国大陆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法院可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基于此,东莞三院创新保全措施,裁定禁止汉平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并向当地工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进行行为保全,要求工商部门不得为欠债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
东莞三院副院长陈浩辉说:“这是一种探索,目前还没发现其他法院有这方面的报道。但这并不表明,对上述公司都要下禁令,有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反而会更有效地执行债权。只有对那些有恶意逃避债务、拖延履行情节严重的,我们才选择这样做。而且,对于那些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债务的,还将通过刑事手段来保证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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