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乐山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对宋某某、伦某涛、伦某光三人制售伪劣防火涂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处罚金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判决自2013年10月30日生效。这起案件是乐山市首例制售伪劣防火涂料案件,历经半年侦查后正式告破。
据了解,今年3月12日,峨眉山市公安消防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该市某仓储加工有限公司钢结构仓储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使用不合格室内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消防部门对涂料现场抽样封存,并送往四川省成都市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根据《室内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NCB(FL-3)检验报告》,消防部门认定该公司施工现场使用的室内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NCB(FL-3)为不合格消防产品。消防部门进一步调查发现,这批印有蜀龙牌防火涂料商标的假冒伪劣防火涂料共400桶、稀释液30桶,总货款约12余万元。
由于涉案金额超过5万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乐山峨眉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及时向峨眉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移交了案件。该案得到省公安消防总队、乐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峨眉山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9月中旬,省消防总队防火部派出技术处专门赴乐山对案件侦办工作进行指导。峨眉山市公安局抽调消防、经侦、刑侦、治安等部门业务骨干成立专案组。
在乐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峨眉山市公安局的组织指挥下,专案组经侦查,该批伪劣防火涂料是由创立仓储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峨眉山市教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员的付某,从成都市万紫千红调色中心刘某处采购,刘某从金府机电城伦某涛、伦某光兄弟经营的油漆门市处购得,伦氏兄弟又从成都五金机电城的宋某某处购得,而产品是宋某某与成都市郫县团结镇范某合作,在其油漆厂使用假冒伪劣材料加工而成。为谋取高额非法利润,范某将生产一般工业用油漆灌装在印有蜀龙牌防火涂料商标的桶内冒充防火涂料进行销售,宋某某、伦某涛、伦某光在明知是假的的情况下销售给刘某后再由刘某销售给购买人付某。
经过历时近4个月的侦查,在掌握了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峨眉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依法对宋某某、伦某涛、伦某光等4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进行刑事拘留。
8月7日,峨眉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宋某某、伦某涛2人予以批准逮捕。8月14日,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伦某涛两人。9月17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该起消防产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当庭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处罚金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判处伦某涛拘役6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判处伦某光处罚金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三名被告人表示服从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