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公司业务代表,为一己私利打起了公司的主意。日前,贺某与其同谋被判刑。
贺某于2005年应聘到一家福建企业上班,并于2010年4月被公司委派到西安担任业务代表。其间贺某因待遇问题对公司产生不满,决定在离开前骗公司一笔钱。
2012年5月初,贺某假借给西安一家公司进货的名义,分两次购进本公司价值人民币40002元的环氧地板涂料。这些涂料都交由同谋畅某在其他项目使用,让畅某赚取差价,畅某向其支付了货款,但贺某将货款私自占为己有。
2012年5月11日,贺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派工作人员董某到西安处理交接事务,在公司问及40002元的货款时,贺某与畅某商量让董某向畅某索要,之后畅某以假名“杨立添”给董某签了货款欠条。公司发现情况不对立即报警并向法院提出诉讼,2013年3月7日,贺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追回赃款并发还被害单位。
日前,新城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贺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判处被告畅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