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厦门检验检疫局同安办获悉,根据3月23日欧盟委员会通过的(EU)No284/2011,所有欧盟成员国对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聚酰胺和密胺塑料餐厨具采取特别措施。该法规于4月11日起生效,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
该法规规定,对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聚酰胺和密胺塑料餐厨具,进口商必须提供产品初级芳香胺与甲醛符合欧盟限量要求的声明,并附上相应的检测报告;成员国决定为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货物指定特定的**入境口岸,并在互联网上发布入境口岸清单;成员国主管部门将按10%的比例对进口货物进行抽样检测。
据了解,今年截至5月27日,厦门检验检疫局同安办事处辖区累计出口塑料餐具22批、83.2吨。为此,厦门检验检疫局同安办及时积极搜集、整理相关标准信息和法律法规,**时间将相关信息“打包”发送给企业,助力企业应对。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出口餐厨具生产企业,应关注欧盟法规的具体规定及相关动态信息,提前采取应对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出口企业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与检验检疫部门沟通,寻求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