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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需警惕建材市场“欺诈合同”

来源:九正建材网 发布日期:2012-10-22 10:16:38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走进大大小小的建材城,经销商、经营者都在高呼“诚信经营”、“打造良知企业&rdquo

走进大大小小的建材城,经销商、经营者都在高呼“诚信经营”、“打造良知企业”、“视顾客为上帝”,然而,事实上,这些字眼儿却并不能让消费者放心,甚至是消费者走进“陷阱”的玻璃门

    【案情】

 2012年8月14日,消费者李某在北京星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其网站名字为“星辰门业”,厂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园(以下简称“星辰木门”)订购了15款门,其中11款为XA-12011型号的实木复合门、4款为XB-12012型号的带钻玻璃门,此外,李某还将上梁子、门套、窗户套等多项产品的制作交给了“星辰门业”。当日下午,星辰木门法人王正熙与其妻子张某(当时他们谎称只是星辰门业的测量人员,后经核实确认二位与星辰木业的关系),以及介绍人王建标到李某家进行实地测量。在交易双方协商好后,出于对“星辰木门”法人王正熙的信任,李某起初并没有在意王正熙填写的交易合同单。王正熙、王建标均表示该项工程从总价上给李某便宜了数万元,为此,心怀感激之情地李某很快支付了2万元首付款。时隔2日,李某一位从事装修工作多年的亲戚看到这份交易合同时发现,不仅尺寸测量数据有误差(普遍高于行业“出血”尺寸),而且产品单价均高于交易双方协商时的价格,合同条款、标注价格也均出现严重问题。

当记者看到这份李某与星辰木门签订的所谓的“**订货(合同)单”后,仅凭直观来看,便发现有多处明显错误。不仅没有标注个数值计量单位,而且合同中手写内容与合同备注内容完全相悖。王建标在该合同上写着“双口(窗户套类别)49.8x90=4482元;单口27x80=4482元;”计算数值出现明显错误。合同中明明写着“门套一侧无墙垛,需加大芯板50元/个。”但是王正熙手写合同时标注的竟是100元。不可思议的是,对于窗户套的制作其测量标准均以“米”为计量单位,而合同中关于窗户套的测量数值均为按面积计算。让李某更为气愤的是,窗户套价格竟是不知从何而来的4.88等四个数据与1200相乘而得。从事装修工作数十年的某企业主管表示,“这是严重的欺诈行为,目前市场上窗户套的价格均在每米80—150之间。”

这样一份仅仅只有一页纸的合同,却出现10多处错误以及无法核实的数据,当李某找到王正熙要个解释的时候,王正熙却不屑地回了一句“数据错了,可以再改。”“价格由销售(指王建标)定,销售卖多少钱他们不管,卖得价钱高是销售的本事。”李某本想继续评理,但王正熙以接电话为名,从侧门开着自己的凌志车便溜走了。过后,记者找到王正熙核查此事时,他仍旧态度强硬,不但回避记者的提问,而且甩出一句“你不是记者吗,那你想怎么报道就怎么报道呗。”“他(李某)的钱我不会退,合同错误可以再改。”

合同也就是协议,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合意。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而且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王正熙眼里,这似乎没有任何约束力。怀柔建材市场某门市老板告诉记者,和他签合同都是‘白搭’,“如果能蒙混过关,他就赚了,如果欺诈不了客户,就来硬的,要不就躲起来。”如此猖狂的王正熙,何德何能霸道至今?是消费者的沉默?监管部门的失职?还是建材市场法律法规的“空白”?

    【记者手记】

建材与消费者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个消费者室内装修也好,购买家具也罢,都是为了能过上美好的生活,能有用一个温馨安全的家。可如今,那些缺失“良知”,利欲熏心的不法经营者以及商贩却毁了建材市场的纯洁环境。“哪行做久了都能摸出点门道。”在装修材料行业摸爬滚打近10年的伍先生所说的“门道”可不是指经营之道,而是坑蒙之道。营者欺诈客户的惯用手段之一表现在,“买木材在计算器、皮尺上做手脚”。木材商坑蒙消费者的手段主要是在木材购买数量的丈量及计算上做手脚,在皮尺上做文章,这是木材商们惯用的欺诈手法。故意算错,多算零点几立方,也是他们的惯用手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0号令《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了欺诈行为的界定情形:(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落实到该纠纷中,王正熙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比如,王正熙自己陈述XA-12011号门市场价格是2000元左右,双方经过协商**终定价为1450元。而事实上,XA-12011门,星辰木门平时出售为860-980元;窗户套每延米为80-120元之间,但是王正熙以1200分别与4.88、4.73、1.65、3.73四个没有根据的数值相乘得出四个窗户套的价格,其总价与10款XA-12011门的价格相当。由此可见,王正熙不仅虚填单价,而且在丈量时动了手脚,其主观上具有欺诈李某的故意,获取了非法的利益。

李某的遭遇警示消费者,建材行业“良知”缺失,消费者需高度警惕“欺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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