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工程消防检查和验收中常常发现
消防应急灯具的线路采用暗敷时,保护层厚度达不到要求,明敷时未采取任何防火措施,导线使用普通的
护套线或铝蕊线,未进行穿管或封闭式
金属线槽进行保护。有的即使采取了规定的防火保护措施,对引入
灯具的
软管、
接线盒、接线头不能有效保护,甚至裸露在外部,有的将消防应急
灯具直接接到
插座上、接在
开关后的普通
照明灯具线上。这些不规范的线路敷设和灯具安装方式在一些小型公共场所的装修改造工程中较为普遍,其造成的危害也是极其恶劣的。
因此,我们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定要求,加强对
消防应急灯具配
电线路的防护和导线选型,严格选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和电线电缆,做好配电线路的防火保护。
四、消防应急灯具的功效和布置。
《建规》第11.3.2条规定:建筑内消防应急
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的地面**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Lx;
3、楼梯间的地面**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建规》第11.3.3条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建规》第11.3.4条规定: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米。设置在地面上的应急标志灯,应保证视角连续,且间距不应大于5米。
目前,消防应急灯具在功效和布置方面,经常会出现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相关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灯具的未设置;二是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位置过低,数量不足,且照度达不到规范要求;三是在疏散走道处设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未安装在1米以下的墙面上,安装位置过高,且间距过大,超过规范要求的20米间距,尤其是设置在袋形走道和走道转角区,灯具数量更是不足,间距过大;四是消防应急标志指示方向错误,不能正确指向疏散方向;五是地面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未设,或虽然设了,却不能保证视觉的连续性。
为避免上述问题的存在,消防监督机构必须加大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制止不法施工行为,同时,要严把验收关,确保消防应急灯具的功效达标、布置到位。
五、消防应急灯具的产品质量。
2007年我省对消防产品进行的监督抽查,共抽查了19批次消防应急灯具产品,仅有4批次产品合格,抽样合格率仅为21%。抽查结果表明,消防应急灯具产品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问题:一是使用电池不符合标准要求。如:铅酸电池、三无电池或同发证检验电池不一致;二是电池容量低,应急时间不达标;三是过放和过充保护电路得不到应有的作用。主要是由于部分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私自修改定型产品的电路,简化或不设置过放和过充保护电路;四是应急状态表面亮度达不到标准要求,亮度不均,悬殊过大。
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均对消防应急灯具的技术参数、元器件性能,规格型号做出了明确规定。目前市场上生产、销售的消防应急灯具,有的不符合市场准入,未取得国家相应的型式检验报告,有的产品一致性不符合标准,有的产品性能检测不合格。有些不法生产、销售商,甚至伪造型式检验报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严重扰乱了消防产品市场。
因此,消防监督机构应依照《消防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加大对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通过市场抽查检验方法和现场检查判定,严肃查处不法的生产、销售行为,以净化消防产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