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目前许多设计单位对规范理解不够、执行标准不严,擅自降低标准设计,往往只重视了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公共建筑
消防应急灯具的设计问题,对于多层工业厂房(仓库)、普通的公共建筑消防
应急灯具不予设计,尤其是对增设地面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严格执行,认为设不设无所谓。一些消防监督机构建审人员在审核消防设计时,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和对规范理解程度上的差异,把关不严,致使许多工程消防应急
灯具未设置或设置不到位,致使工程留下了“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因此,设计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应高度重视消防应急
灯具的设计问题,要组织人员加强对规范的学习和理解,加大对规范的宣贯力度,提高理论水平。只有设计到位,审核把关严格,才能确保
消防应急灯具在火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消防应急灯具的供电方式。
《建规》第11.1.4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目前,消防应急灯具一般采用二种供电方式:一是自带
电源独立控制型。即正常电源接自普通220V
照明供电回路中,平时对应急灯蓄
电池充电,当正常电源切断时,备用电源(蓄电池)自动供电。此种灯具投资小、安装方便;另一种是集中电源集
中控制型。即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电源,正常
照明电源切断时,由集中供电系统供电。此种灯具便于集中管理、系统可靠性好。在选择应急照明灯具供电方式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一般来说,对于小型场所、二次装潢改造的工程可选用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对于新建工程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应尽量选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使用**普遍的是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这种形式的应急灯每个灯具内部都有变压、稳压、充电、逆变、蓄电池等大量的电子元器件,应急灯在使用、检修、故障时电池均需充放电,如将普通照明与消防应急灯具采用同一回路,使消防应急灯具经常处于充放电状态,对电池造成较大损耗,加速了应急灯蓄电池的报废,严重影响灯具的使用寿命。消防监督人员在对一些场所检查中,经常发现应急
照明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大多数是由于消防应急灯具未采用**的供电回路所致。
因此,消防监督机构在对电气图审核时,对消防应急灯具是否采用**供电回路需引起高度重视。
三、消防应急灯具的线路敷设及导线选型。
《建规》第11.1.6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的配
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闭封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消防应急灯具在建筑布置中量多面广,基本涉及建筑物的所有公共部位,若管线敷设不到位,火灾中极易造成电气线路断路、短路、漏电,不但使应急灯具发挥不了应有作用,反而会引发其它灾害事故。采用集中供电的应急灯具对线路的要求更高,因为此类应急灯具的供电是从配电盘干线接引,只要干线的某一处损坏或灯具短路,就会导致整根线路上的应急照明全部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