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不同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奥普”事件所持的不同处理意见,令集成吊顶产品“奥普”品牌属谁这一命题显得更加扑朔迷离。
而对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该份查处通知,7月14日,浙江现代公司相关事务负责人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了不同看法。该人士称:该份通知的作出缺乏法律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部门,无权对商标注册商品分类作出界定,其将集成吊顶归类于第11类的做法如果**终对我司权利造成侵犯,我们将通过司法救济手段进行维权。
据了解,截至目前,由杭州奥普公司提起侵权投诉,并在浙江省及上海市等地针对浙江凌普公司集成吊顶产品“奥普”品牌进行的行政查处尚未出现实质结果,目前均在听证会程序前期。
有关人士指出集成吊顶这种商品或将因“奥普”之争的**终定论而走出商标注册分类缺失的“黑户”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