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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指侵权 两个“奥普”的全面对决

来源:九正建材网 发布日期:2010-07-26 14:11:43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截至目前,《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并不存在“集成吊顶”这种商品。但在现实生产与流通领域,“集成吊顶”作为一种商品存在已有数年历史。

  鉴于以上事实反映出的集成吊顶产品多属性特征,使这种产品在商标注册的类别归属一问题上,令浙江现代公司与杭州奥普公司各执一词。根据双方提交给不同地区行政执法机关的投诉书显示,浙江现代公司认为集成吊顶属于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物类别,应归属于商标注册第6类;而杭州奥普则认为这种商品属于浴用的加热产品,应归属于商标注册第11类。

  值得注意的是,从目前市场领域中传递的信息来看,集成吊顶这种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各种规模的建材市场中均有销售,而在浴霸所属的家电市场中,并不见集成吊顶产品的踪迹。集成吊顶产品的消费者可以单独购买扣板或者电器产品,可以自由选购其中的不同品牌的模块电器产品。

  执法分歧

  集成吊顶产品“奥普”品牌属谁这一争议即使在不同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判别标准中亦存在分歧。在对浙江现代公司与杭州奥普公司分别针对对方的侵权投诉处理过程中,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今年3月对浙江现代公司提起的商标侵权投诉作出书面回复称:杭州奥普公司在南京市的总代理在其浴室吊顶专营店内实际销售的商品为第6类商品,其“奥普”字样的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该局浦口区分局已在3月15日对被投诉人发送责令整改通知书。

  与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意见截然相反的是,今年4月29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该省6个市级工商局下达“关于查处涉嫌侵权‘奥普集成吊顶’产品的通知”,该通知称:“我们认为,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集成带有照明采暖等电器功能模块的吊顶,应属于第11类的商品,因此,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在‘aopu奥普’商标中,超出了其核定在第6类商品的范围,涉嫌侵犯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核定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的奥普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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