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规范条件企业可勒令退出
《条件》将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放在了首位,提出"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另外,要求钢铁企业生产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适用于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主要包括建筑用的螺纹钢、钢筋、线材等。
此外,《条件》还对钢铁企业在环境保护、能耗、工艺装备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环评审批上,《条件》规定的钢企排放标准是,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
能耗方面,《条件》对钢铁生产的工序能耗作出了规定:如高炉工序能耗小于或等于446千克标煤/吨,转炉工序能耗小于或等于0千克标煤/吨。
工艺与装备上规定,2005年7月以前所建高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转炉、电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2005年7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颁布实施后建设改造的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
在监管主体上,《条件》明确,工信部负责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规范管理,稍后将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钢铁企业的规范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对于规范审核的时间表,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表示,初期主要对条件好、生产经营规范的大型钢铁企业进行集中审核,在满足各项条件尽快予以公告。
对于不具备规范条件、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条件》明确规定其应逐步退出钢铁生产。同时,将在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发放、信贷支持、铁矿石使用及核准或备案项目、矿山资源和土地配置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
鼓励境外铁矿石资源开发
会上,工信部还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进口铁矿石秩序。工信部部长李毅中表示,一方面要大力推进国内铁矿资源的勘探开发,另一方面鼓励开展境外铁矿石资源勘探开发。
李毅中认为,我国铁矿石刚性需求强劲、铁矿石资源高度垄断、进口企业多头对外、长协价和现货价并存等都是造成铁矿石进口秩序混乱的原因。对此,政府将提高铁矿石进口的经营集中度,同时抑制囤积居奇,杜绝高价倒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