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30日,土耳其外贸署发布26952-2008/24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木板作出反倾销终裁。公告指出,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构成倾销,并因此造成土耳其国内产业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土耳其外贸署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中国应诉企业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应诉企业江苏洛基木业有限公司(JiangsuLodgiWoodsIndustryCo.Ltd)、常州市零点木业有限公司(ChangzhouLingdianWoodsCo.Ltd)、常州市东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ChangzhouDongjiaDecorativeMaterialsCo.Ltd)、常州欧强木业有限公司(ChangzhouOuQiangWoodIndustryCo.Ltd)和江苏中鑫德赛木业有限公司(JiangsuZhongxinDesaiWoodProductsCo.Ltd)的反倾销税率为1.60美元/平米,其他中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2.4美元/平米。 2007年10月31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木板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4111390、44111490、44119290和44119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