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和铝型材工业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以无组织排放为主,实测法、排污系数法均达不到核算要求,如何才能准确全面地核算出这些行业VOCs排放量?
山东省环保厅日前印发了《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物料衡算法》,明确要求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VOCs排放量的核算,为排污收费提供核算依据。
分段展开,逐步提高收费标准
2016年6月1日起,**对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两大行业开征VOCs排污费,收费标准为3元/污染当量。
2017年1月1日起,征收范围扩大至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和铝型材工业,收费标准全部调整为6元/污染当量。
2018年1月1日起,将扩大征收范围,逐步覆盖VOCs排放重点行业。其中,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作为工业大省,山东省产生VOCs的企业点多面广,种类复杂,排放总量大。据统计,全省化工生产企业9000余家,规模以上企业3000余家,VOCs石油炼化企业数量约占全国1/3,炼油产能约占全国1/7,是全国地方性炼油厂**集中、也是产能**大的区域。
围绕VOCs治理,山东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5部门专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等5个行动方案,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分步实施的原则,大力推动重点行业开展VOCs专项治理,加强重点行业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废气治理,提升企业工艺装备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生态环境改善,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部分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试点分段展开,逐步提高收费标准。
由于各地VOCs排放监测技术发展和应用情况各有不同,山东省对可基于排放浓度值、排放总量值核算VOCs排放量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其中,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的,排污费按标准征收;在50%~75%之间的,按标准的75%征收;低于50%的减半征收。
而企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以及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严格核定,依法全面足额征收
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核算周期以年或季度计算。
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办法》核算并填报《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申报VOCs排放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企业应保证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后,作为排污费征收依据。
围绕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为排污收费提供核算依据,山东省环保厅组织省环境规划院编制了《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物料衡算法》(以下简称《办法》)。
山东省环保厅规定,《办法》适用于全省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VOCs排放量的核算。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两个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按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执行。其他行业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VOCs排放量可参照《办法》执行。
根据《办法》,VOCs排放量等于VOCs产生量减去VOCs去除量。
其中,VOCs产生量等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物料VOCs总含量减去回收的物料VOCs总含量。VOCs去除量等于企业各污染治理措施VOCs总去除量,去除量可通过监测或去除效率经验值的方式获取。
山东省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核定排污费,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严格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促进各单位治污减排。排污收费全额缴入财政,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