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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6年因VOCs违规排放被北京市处罚的企业

来源:VOC前沿 发布日期:2017-02-17 09:55:45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条**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二万元罚款。目前,对无组织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行为罚”是环境执法的重点和难点。

随着雾霾的严重程度不断加剧,北京等政府部门近年来严管VOCs排放,北京因VOCs排放而饱受诟病的印刷业、汽修业等行业企业,去年因VOCs废气违规排放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仍屡见不鲜。笔者根据有关环保部门官网盘点汇编了2016年间部分因VOCs废气违规排放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企业案例。供业界参考!涉VOCs排放企业都应引以为戒,VOCs污染防治的道路很长,但念好“VOCs减排控制”紧箍咒也至关重要!文后附《环境执法部门的案件启示》。

1.北京市环保局公布了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17号行政处罚书,北京现代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超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治理达标,处三万元罚款。

处罚时间:2016年2月25日

违法事实:该单位喷涂车间1号排气筒净化器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检测报告显示:该排气筒净化器排口的非甲烷总烃浓度为150毫克/立方米,苯系物浓度98毫克/立方米,超过了北京市《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6-2015)中规定的非甲烷总烃80毫克/立方米、苯系物4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标准限值。

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治理达标,处三万元罚款。

2.北京市环保局公布了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26号行政处罚书,北京华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处罚时间:2016年4月26日

违法事实:该单位在用的1号烤漆废气处理设施中过滤面板活性碳填料不足,导致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可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排,属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二十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3.北京市环保局公布了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39号行政处罚书,北京祥瑞驰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司因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处罚时间:2016年4月26日

违法事实:该单位东侧烤漆房的废气处理设施中过滤面板活性碳填料不足,有近三分之一的空隙,导致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可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排,属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二十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4.北京市环保局公布了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51号行政处罚书,北京联航长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调漆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通过风扇向大气中排放,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以一万元罚款。

处罚时间:2016年7月6日

违法事实:该单位在用的调漆房未按照《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8-2015)的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和废气净化装置,使调漆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通过风扇向大气中排放。

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二十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以一万元罚款。

5.北京市环保局公布了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55号行政处罚书,北京津丰华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调漆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通过风扇向大气中排放,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处罚时间:2016年7月6日

违法事实:该单位在用的调漆房未按照《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8-2015)的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和废气净化装置,使调漆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通过风扇向大气中排放。

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二十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6.北京市环保局公布了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56号行政处罚书,北京中汉方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

处罚时间:2016年6月6日

违法事实:该单位烤漆房废气处理设施中活性炭填充不足(约有1/5空隙),导致部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过处理向大气直接排放,属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

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二十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

7.北京市环保局公布了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63号行政处罚书,北京世纪雨田印刷有限公司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处罚时间:2016年8月3日

违法事实:该单位印刷车间安装了排风扇且生产过程中排风扇开启、窗户未关闭,也未按照环评要求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排。

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8.北京市环保局公布了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64号行政处罚书,北京腾顺兴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处罚时间:2016年7月4日

违法事实:该单位在用的烤漆房废气处理设施中过滤面板内活性碳填料不足,约有三分之一面积未填充活性炭,导致喷漆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可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排,属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二十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9.北京市环保局公布了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65号行政处罚书,北京鑫达润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处罚时间:2016年7月6日

违法事实:该单位在用的烤漆房废气处理设施中过滤面板内活性碳填料不足,约三分之二面积未设置活性炭,导致喷漆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可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排,属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二十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10.北京市环保局公布了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68号行政处罚书,北京航天致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

处罚时间:2016年7月29日

违法事实:该单位在用的烤漆房废气处理设施中过滤面板活性碳填料不足,约四分之一面积未填充活性炭,导致喷漆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可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排,属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二十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

11.北京市环保局公布了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103号行政处罚书,北京建泰印刷有限公司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处罚时间:2016年7月22日

违法事实:单位印刷车间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风扇直排。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条**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12.北京市环保局公布了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106号行政处罚书,北京丰富彩艺印刷有限公司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十日内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处罚时间:2016年8月3日

违法事实:该单位印刷车间的印刷工序未安装废气收集设备,直接开窗排风,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十日内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13.北京市环保局公布了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107号行政处罚书,北京**印刷有限公司因未按要求安装废气收集设备,违规排放废气,被责令停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处罚时间:2016年8月5日

违法事实:该单位印刷车间的印刷工序未安装废气收集设备,直接开窗和用排风扇排风,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北京市环保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三十日内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14.北京市环保局公布了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109号行政处罚书,北京市昌平安达汽车修理部公司因调漆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废气通过风扇直接向大气中排放,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处罚时间:2016年7月29日

违法事实:该单位在用的调漆间是密闭空间,但未按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收集装置,也未安装废气净化装置,使调漆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废气通过风扇直接向大气中排放。

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二十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15.北京市环保局公布了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115号行政处罚书,北京金马工贸有限公司因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向大气中排放,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处罚时间:2016年8月22日

违法事实:该单位保温耐火材料生产车间未密闭,且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发泡、成型等生产工序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向大气中排放。

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条**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附:环境监察部门的案件启示

1、VOCs执法思路。目前,对无组织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行为罚”是环境执法的重点和难点。为此,某地方环保局执法小组梳理了几点执法思路,以供交流:一是检查步骤。检查时发现异味,溯源生产过程产生废气污染物因子、参考工艺流程了解原辅料成份、使用VOCs快速检测仪测定量值,判定是否含VOCs废气;二是界定情形。

生产过程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作业、未设置废气收集及处理设施、异味产生源对周边区域造成空气质量影响等情况可判定存在无组织排放行为;三是取证关键。依法收集排污单位生产作业状态、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形式(车间门窗未密闭、反应釜敞开状态、无废气治理设施等)、执法全过程拍照录像形成证据链。

2、企业拒绝笔录签字。确保违法事实清晰、取证确凿、执法程序得当、执法过程录像等情况下,对当事人阐明原委,如还不同意,可请第三者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不影响行政流程。

3、发挥媒体曝光优势。通过媒体曝光典型案例,引起社会共鸣,借助舆论化解执法难点,发挥媒体曝光宣传警示震慑作用,以罚促管,形成执法倒逼机制,促使企业加快污染治理进度,防范环境隐患,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总队金山执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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