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佛山照明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文书。
1名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即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金民初第75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一审要求我司向其赔偿136734元,一审判决我司向上诉人赔偿8303元),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上诉案件作出如下判决:
1、变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金民初第751号民事判决**项为:被上诉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67068元。
2、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3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487元,上诉人负担15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311元,上诉人负担15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