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各界关注的小股东诉勤上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有了新进展。
记者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了解到,该案于8月2日下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期开庭审理。
原、被告均有多名律师出庭,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围绕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以及股民损失是否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股民损失等问题展开激辩。
虚假陈述两次受罚
案件起因是,2013年5月3日,勤上光电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4年5月12日,勤上光电公告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勤上光电未依法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2009年内销第二大客户、澄清公告中否认与品尚光电存在关联关系。
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勤上光电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李旭亮、黄冠志、韦莉、毛晓斌等高管也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4年12月1日,勤上光电再次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5年3月17日,勤上光电再次收到广东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调查,2013年、2014年公司与**大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累计金额高达18.2亿元,公司对于该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并对有责高管处以3万至30万元罚款。
刘国华表示,勤上光电少有地成为了因虚假陈述而二次受罚的上市公司,该公司甚至在2013年**次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后,依然在虚假陈述,比较罕见。
记者了解到,勤上光电的相关处罚出台后,诸多受损股民提起诉讼索赔。
分歧激烈未当庭宣判
据刘国华介绍,由于勤上光电有多次虚假陈述行为,出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律师之间关于虚假陈述的实施日和揭露日也存在诸多分歧。
如针对**次行政处罚所涉及到的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原告律师有主张2013年2月25日和3月25日,也有主张为4月2日的,而被告方则主张为5月3日或2月25日。关于第二次行政处罚涉及到的虚假陈述的实施日,原告方主张2013年1月1日,被告方则主张2013年8月29日(半年报公告之日)。
关于股民的损失是何因素造成的,原、被告双方更是分歧巨大。原告方认为被告公司股价的下跌,完全是因为被告经营管理混乱,多次虚假陈述,扭曲股价,侵犯股民合法权益,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被告方则称股民的损失至少有百分之五十是因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造成的,并提交了雪莱特、阳光照明等公司的k线图作为证据。对此,原告律师表示并不认同。
原告律师指出,原告买的是勤上光电股票,并非指数或者其他指数,而且2013年3月26日,勤上光电股票跌停,4月2日跌8.37%,4月3日跌5.50%,短短3个交易日即跌去了20%以上,勤上光电股票的走势与指数和其他股票走势完全不同,而且被告需要证明:产生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事由存在,且该事由对股票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引起全部股票价格大幅度下跌,导致了系统风险发生;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明确原告哪一部分损失是被告虚假陈述造成的,哪一部分损失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其他因素造成的。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诸多分歧点尚需法院判定,因此并未当庭宣判。
刘国华律师指出,针对**次行政处罚提起民事索赔的诉讼时效已在2016年5月12日届满,而针对第二次行政处罚提起民事索赔的诉讼时效还有**后7个月,诉讼时效届满后,投资者将丧失胜诉权。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期间有买入勤上光电,并在2014年12月1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投资者,仍然可索赔。”刘国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