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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受罚 勤上光电索赔案将于五月开庭

来源:投资时报 发布日期:2016-04-13 11:12:02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2015年3月17日,勤上光电再次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调查,2013年、2014年公司与**大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累计金额高达18.2亿元,公司对于该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

备受各界关注的小股东诉勤上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再有新动向——记者从**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获悉,其于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该案的开庭传票。该案将于2016年5月18日下午14点15分开庭,而部分适格投资者索赔的诉讼时效也仅余**后一个月,过期将丧失胜诉权。

因虚假陈述两次受罚

2013年2月25日,《投资时报》发表《勤上光电涉嫌欺诈上市若查实或面临投资者集体诉讼》的报道,质疑勤上光电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其与广东品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虚增2011年上半年业绩。2月28日,勤上光电发布澄清公告对媒体质疑事项予以否认。

2013年3月26日,有媒体发表《勤上光电涉嫌造假上市真相调查》的报道,质疑勤上光电在招股说明书中刻意隐瞒关联交易,虚增利润等问题。勤上光电于4月2日发布公告和保荐人的核查意见,承认公司与品尚光电、芭顿照明存在关联关系,公司2010年和2011年与品尚光电发生的交易、2008年与芭顿照明发生的交易均为关联交易。

2013年5月3日,勤上光电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2014年5月12日,勤上光电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勤上光电,(一)、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二)、未依法披露2009年内销第二大客户。(三)、澄清公告中否认与品尚光电存在关联关系。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责令勤上光电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李旭亮、黄冠志、韦莉、毛晓斌等高管也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4年12月1日,勤上光电再次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2015年3月17日,勤上光电再次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调查,2013年、2014年公司与**大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累计金额高达18.2亿元,公司对于该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并对有责高管处以3万至30万元罚款。

勤上光电也少有地成为了因虚假陈述而二次受罚的上市公司之一。处罚出台后,诸多股民提起诉讼索赔。

诉讼时效仅余**后一月

“严格讲这已经属于欺诈发行层面的问题了。”在谈及勤上光电虚假陈述的时间时,有维权律师认为,勤上光电的虚假陈述恶性应该是较为严重的,总体上是比较缺乏信披合规意识的一家上市公司,不仅2013年被媒体揭露虚假陈述违反基本事实予以坚决否认,后在2015年,勤上光电再次因未披露与**大股东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被广东证监局处罚。“后续进行法律修订的时候,证监会层面是不是可以提出建议,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连续几年之内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是否可考虑追究下刑事责任,毕竟这类上市公司的信披违规成本太低了,违规者根本就不在乎的,至少应该在证券法修订的时候,大幅度加大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违规成本。”一位业内人士建议。

刘国华律师认为,增加这些公司违法成本的方式之一,就是投资者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索赔。

根据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媒体报道、公司公告等材料,勤上光电多次虚假陈述,有多个时间段买卖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1、在2013年2月25日前买入该股,并在2013年2月25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2、在2013年2月25日至2013年3月26日买入该股,并在2013年3月26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3、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期间有买入勤上光电,并在2014年12月1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

针对**次行政处罚提起民事索赔诉讼的时效将在2016年5月12日届满,目前诉讼时效仅余**后一个月。诉讼时效届满后,投资者将丧失基于**次行政处罚向勤上光电提起索赔诉讼的胜诉权。由于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相符的公证书,投资者的时间可谓非常紧张。

广州中院早有股民胜诉案例

公开资料显示,勤上光电在2013年3月31日,股东户数为22424户,2014年12月31日,股东户数为34350户。根据股价走势,有相当大比例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但目前维权人数较少,绝大部分投资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符合索赔条件,**终九成以上的适格投资者或错失索赔良机。有些投资者则担心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维权成本高企,导致得不偿失,索赔并不积极,刘国华律师表示无须过于担心成本,目前律师基本上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投资者需要投入的精力和金钱并不多,而且由于虚假陈述的事实部分有证监会认定,法律部分有**高法的司法解释,类似案件实践中有着较高的胜诉率。

刘国华律师指出,广州中院有诸多获赔案例。比如较早前的中小投资者诉海信科龙案,还有近年来起诉人数**多、获赔金额**大的中小投资者诉佛山照明案即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小投资者诉美达股份案也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绝大部分起诉的投资者获得了赔偿。对于勤上光电案,刘律师表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胜诉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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