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网站日前发布2014年度第25、26号公告,公布了对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终裁决定。从5月1日起,我国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2年。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经调查,商务部**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同时,商务部裁定,接受德国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价格承诺申请,瓦克公司将以不低于承诺价格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裁决建议决定,从5月1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为期2年的双反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瓦克公司的价格承诺同日生效,期限为2年。
本次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高敬 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