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正建材网资讯

**“禁宣”涂料业规避违法风险

来源:涂饰商情网 发布日期:2014-04-03 11:19:44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新商标法实施在即。“**”字样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的规定,正在敲响着包括涂料企业在内的众多企业大门。如何规避违法风险,成为众多涂料企业的心头之急。

新商标法实施在即。“**”字样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的规定,正在敲响着包括涂料企业在内的众多企业大门。如何规避违法风险,成为众多涂料企业的心头之急。

2014年3月1日,东莞大宝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东莞大宝”)企划部向大宝漆经销商发出“**后通牒”,要求经销商在4月30日前去除包括包装桶、纸箱、宣传单页、店面门头、对外名片、店内陈设、广告看板、车辆外观等项目中出现的“中国**”字样。

这是商标法修正案(以下称“新商标法”)于去年8月30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后,**公开发布对“**”宣传使用的处理方法的涂料企业。新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以下统称“**‘禁宣’”)。

九正建材网了解到,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从通过到实施,新商标法有一个历时8个月的缓冲期,留给企业处理**“禁宣”的事宜。当初有涂料企业人士表示,8个月的时间足以实现平稳过渡。而现在,这个缓冲期所剩无几——不到2个月。

违反“禁宣”规定者,或将付出高昂的违法成本。根据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对于发现的违反“禁宣”规定的生产、经营者,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因此,为规避罚款风险,东莞大宝在通知中表示,公司业务代表4月份起将协助市场稽查工作,并给予适度的协助;而未配合者,所产生的后果由经销商自行负责。

“禁宣”大限将至。对于那些还没有来得及做清理工作的涂料企业来说,5月1日之后还有没有缓冲的余地?其他企业又是如何做的?“禁宣”后**又具有怎样的功能?……这些问题都有待解答。

企业“不甘心”

同在3月1日,广东嘉乐士涂料有限公司(简称“嘉乐士”)在海口举行优秀经销商年会,对经销商重申要在4月30日前完成清理“**”字样在宣传中使用的工作,“逾期不清理造成被罚款的,公司不负责任”。

嘉乐士在新商标法刚刚通过的2013年9月即开始了逐步清理“**”字样的使用,以及消化印有“**”的产品与包装桶。与嘉乐士一样,嘉宝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宝莉”)、广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巴德士”)等也属于积极开展清理工作的涂料企业。嘉宝莉某营销人员告诉涂饰商情记者,“去年你们发这个消息(指《涂饰商情》2013年9月上期的报道《“**”剩宴》)的时候,我们就动手整改了。”巴德士也从去年年底开始停止将“中国**”用于宣传。

但也有企业仍在观望。华东某涂料企业的人士就向涂饰商情记者打听“其他企业都是怎么做的”。该企业2012年底才拿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简称“工商总局”)行政认证的“中国**”称号,还不到一年即遭遇“禁宣”的消息,对此不太甘心,并没有及早着手清理的事情。“去年我们想多宣传下,毕竟才刚拿下来的。”跟该企业同批获得**认证的还有另外的11家涂料企业。

但现在,该企业人士发现时间已经来不及了,却又不知从何做起。他表示,在经销商手上还有很多(此前印有“**”字样的产品)库存,产品包装消耗得慢,如果新商标法一经实施就动真格,将对其经营活动带来被罚款的风险。“现在真的挺头痛的。”

其他企业怎么做?涂饰商情记者就此向4家涂料企业进行了打听,但得到的答复都是不愿详细说明,只表示已经或正在开展相关的工作。有的企业表示大部分库存产品都已经在缓冲期内消化掉,还剩下少部分则采取在包装桶上喷漆、在纸箱上贴广告条的方式遮盖“**”字样。

而东莞大宝在3月1日发出的通知中给出了更详尽的处理意见。比如对于包装桶、纸箱,要求所有店面的产品陈列自5月1日起全部改用没有“**”字样的包装桶作陈列,所有还有“**”字样的库存产品则要求尽速销售完毕;对于现有的产品宣传销售单页,公司会在4月1日前全部改版完毕,并逐步替换,经销商在收到公司新版的销售单页后,将原印有“中国**”的销售单页进行销毁,不得再进行发放及留存;对店面门头、招牌、条幅,要求将有“中国**”的标志进行拆除、遮蔽或是替换;等等。

尽管很多手握“**”头衔的企业对于“禁宣”都不甘心,但新商标法实施时间日近也是不争的事实。3月6日,广东珠海工商部门在官方微博发布信息,要求**企业及时更换宣传用语:“**企业以及经销**商品的经营者应及时更换产品包装,更新广告用语,以免违反法律规定。”

“禁宣”猛于虎?

**“禁宣”为何让涂料企业如此狼狈?这需要从“中国**”的功能被异化说起。

“**”认定的本意在于保护商标免受不法侵害。据了解,**保护制度是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

在百度百科的“中国**”词条中如此介绍道:“对**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而且‘**’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通篇并未见到任何有关**用于宣传功能的描述。

然而,**何时从保护功能异化为宣传功能已无据可查。在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已经与“国家**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一起,被人们称为三大“国字头”品牌认证而备受追捧,显示当时**已经实现了从保护功能向宣传功能的“转身”。而后两者在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之后的几年内,先后被国家有关部门勒令停止使用或暂停使用。

司法认证的“中国**”的出现,被认为是**加速“宣传化应用”的帮凶与推手。2002年10月12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随着人民法院成为**认定机构之一,一些企业开始寻求司法认证的方式取得“中国**”,并用于宣传当中。由于司法认证**存在漏洞,社会上一些品牌代理机构甚至瞄上了**认证的生意——“给点钱,就能够帮你搞到司法认证的**。”

一些企业也不惜花费巨资,通过制造假诉讼案件等非法手段获得**,然后用于宣传。根据网络上可查的一些案例,通过制造假诉讼案取得一个司法认证的**,花费在数十万元之巨。广东某涂料企业人员就承认,“司法(认证的**)是用钱买的。”现在,该企业已经要求经销商不在商品和店面宣传**。

截至目前,司法认证的“中国**”已经远远超过了行政认证的数量。仅在涂料行业,保守估计,司法认证的“中国**”在百个以上,远远超出了行政认证的47个(不完全统计)。由于过于关注**衍生出来的宣传功能,导致“禁宣”的规定一出来,一些企业在获取**认证过程。中付出的经济代价相当于打了水漂,因而才会有前述企业人士“不甘心”的话语。

由此可以看出,**“禁宣”对涂料企业之所以造成这么大的影响,原因不在于**的“原罪”;各行各业共同推动的**宣传风气,以及由此引发的市场乱象,才是“禁宣”的真正诱因。

以至于在“国家**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两大国字号品牌认证“沦陷”之后,有涂料行业人士就向涂饰商情记者表达了“‘中国**’将成为下一个‘禁宣’目标”的担忧。一语成谶。

“驰名”回归旧义

**不能再用于宣传,但其“保护”的原义还在。而且在“禁宣”之后,工商总局有意着重提高对**的保护力度。

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2014年1月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暨评选表彰会上强调,今年要以**等为重点,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对商标侵权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这意味着,国家层面已经意识到要为**的功能“正源”。

对于手上持有“中国**”的涂料企业来说,这至少还是一个不算糟糕的信息。保护功能的保留与提倡,说明“中国**”认证不至于像“国家**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那样被打入“冷宫”,只是在功能上的“瘦身”或者回归旧义。但是,司法认证的**似乎不在工商总局的“保护”范畴内,至少那些通过不法手段取得的**不受保护。

企业现在申请**认证,换取地方政府部门的巨额奖励或许成为“**的乐趣”。在《“**”剩宴》报道中,曾表达过对地方政府巨额奖励也会取消的担忧;随着工商总局强调对**的保护功能,这层担忧大抵可以得到消解。“中国涂料之乡”的顺德区政府部门近日就发布消息,拟对2013年度获得**等认证的区内相关企业及商标持有人进行表彰奖励,**奖100万元。

但这也仅限行政认证的**。顺德区政府对奖励目标限定了条件——在2013自然年度内获得认定的**;**的认定机构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

但没有涂料企业能够拿到这笔不菲的奖励了。据报道,在工商总局1月份发布的**新一批(2013年获得认定)**名单中,顺德区只有3个品牌上榜,其中没有涂料品牌。

奖励是一次性的,而且不容易拿到;但在新商标法实施之后,被罚款的风险却不低。对于违反“禁宣”规定罚款10万元的规定显得过于笼统,让很多企业无所适从。这是因为,新商标法对**的宣传范畴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比如说名片上可不可以打上**?”“(5月1日后)市场上流通的包装和宣传资料印有**的,怎么个对策?”这些新商标法并没有具体界定。

东莞大宝的做法是“全面战争”——从明显违规的包装桶、宣传单页、店面门头等,到产品说明书、会场布置、名片等,都列入了禁止出现“**”字样的对象当中。然而,对于很多企业来说,这种做法未免过于苛责,说不定会造成“误杀”。

工商总局估计也意识到这一点。在其官方网站转载的一篇文章就质疑,处罚条款的规制范围、处罚对象,是否仅限于**权利人、被许可使用人或者其他直接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字样的生产、经营者?转售他人生产并在商品或包装上标注“**”字样的商品,或者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字样的销售商、服务商,是否属于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制范围、处罚对象?文章认为这一处罚规定属于“一刀切”的做法,有失公正。

该文作者建议,在修订商标法实施条例时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然而工商总局在1月提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上述问题并不在说明之列,更强调的是**的认定与保护。

2014年初,工商总局将2013年评定的**新一批“中国**”认证结果向相关企业进行了通报。与以往不同的是,截至目前,工商总局及其商标局没有在官网上公布新获得认定的**名单——**后的一批公开名单停留在2012年12月31日。

九正建材网了解到,目前所知的**新获得“中国**”认证的涂料品牌只有“好思家”、“PJ蓬江”及“金陵”。而在2012年12月31日公布的那一批“中国**”中,涂料品牌有12个。

同在**新一批“中国**”名单中,佛山的几个陶瓷品牌也榜上有名;但面对即将到来的“禁宣”局面,陶瓷电商独立媒体人丁龙生在微博上说出了众多新晋获得**的企业的心声——“这是喜事,却也高兴不起来。”

发表评论

关于九正 会员服务 广告服务 访客留言 企业邮箱 网站地图 建材专栏 地区专栏 产品归档 产品地图 服务条款
九正建材网 版权所有©2000-2024      九正建材网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 6464 001 传真:028-83370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