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松人民法院处理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被告人贺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贺某非法所得8300元,假冒的500桶涂料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贺某,女,41岁,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小区。2012年10月上旬,被告人贺某经张某介绍电话联系了一个姓章的客户,对方指定要求购买“三棵树”和“天祥”牌的涂料各250桶,双方约定每桶价格120元,贺某收取对方8300元的定金。后贺某利用张某留置在武汉市东西湖区的设备生产了该批涂料,并依照对方提供的外包装样式订做了“三棵树”和“天祥”牌的涂料包装桶各250个。
2012年10月30日,500桶涂料全部生产包装完成。次日早上,贺某雇佣一辆货车将该批涂料运往宿松交易;16时许,货车在宿松县孚玉镇孚玉路等待交易时被宿松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涂料价值40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退缴非法所得8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其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四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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