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证监局日前下达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集中曝光了佛山照明在信息披露环节的诸多违法、违规举动。
经监管部门查明,佛山照明在2010年、2011年期间曾多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未依法披露重大担保事项、未如实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及收购事项、未及时披露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等。基于此,广东证监局对佛山照明及相关当事人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维权律师王智斌指出,企业一旦上市就成为公众公司,在获得社会融资的同时也要承担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而在上市公司不能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除监管部门可以给予相关公司行政处罚外,投资者亦可通过民事索赔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据王智斌律师介绍,在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与佛山照明相关的民事诉讼条件已具备,但并不是任何投资者都可以向佛山照明提起索赔。他表示:“经过分析,在 2010年7月15日~2012年7月5日买入佛山照明股票,且在此期间没有完全抛售的亏损投资者,都可进行索赔。目前,已有一些投资者与我们联系,准备启动法律维权程序。” (徐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