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天华阳光董事长苏维利告诉记者:“我对倪开禄(超日太阳(002506,股吧)董事长)有影响力,但是没有决策权。在商业活动中,我是站在天华阳光的角度,他是站在超日的角度,泾渭分明。”
在过去的一个月内,倪开禄因为将几乎所有超日(002506)股权抵押信托又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使超日陷入易主困境。与此同时,超日太阳第四大股东苏维利所控制的天华阳光,也因为被指和超日太阳的暧昧买卖关系,卷入漩涡。如今,天华阳光正处于香港上市的关键时刻。苏维利强调,其与超日太阳的关系全部都符合商业规则。
与此同时,苏维利也揭开一段光伏产业链中上下游公司的隐秘共生链,双方在获得项目、吸引投资和优化财报三方面各取所需,构成一个紧密合作团体。这在整个产业链中绝不是孤例。
建厂才有项目:地方保护主义下的合作
天华阳光与当地政府达成一致,由天华阳光拉一家企业来青海投资产能,这家企业就是超日太阳
2012年11月,超日太阳宣布以自有资金不超过6691.5万元向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青海锦国兴)增资扩股,以取得青海锦国兴60%的股权。倪开禄曾表示,这笔投资有助于超日在青海拿到200MW的光伏电站项目。
一位业内分析师则指,超日太阳此笔投资的真正目的,在于获得青海锦国兴已经在青海建成的厂房,以便超日在河南洛阳和江西九江的产能整体搬迁过去。青海锦国兴是青海在光伏产品“供不应求”阶段的投资,但厂房建设完毕后行业已产能过剩,故青海锦国兴从未投入真正生产。
鲜为人知的是,这笔交易背后主导方为天华阳光。
各地都有一条“心照不宣”的规则,即只有在当地落实产能,才能获得当地电站项目的建设资格。这导致各地涌现出一大批为了拿到路条而草率上马的“垃圾”产能。
天华阳光是业内极少的只做下游电站开发、没有上游产能的公司,在争取国内的电站项目过程中,没有办法响应地方政府投建产能的要求,成为天华阳光**大的短板。苏维利承认,为了获得青海的200MW电站项目,天华阳光与当地政府达成一致,由天华阳光拉一家企业来青海投资产能,这家企业就是超日太阳。
但彼时超日已陷入债务危机,超日在河南洛阳、江西九江的产能正处于闲置,故苏维利就向倪开禄建议,将超日在九江和洛阳的产能搬迁到青海去。“洛阳和九江附近没有港口,对出口不利,河南和江西两省光伏发电市场不大,故把产能留在这两地意义不大。”苏维利说。
苏维利透露,倪开禄在回国后,已经去往青海,向当地保证超日不会倒闭。根据苏维利提供的数据,超日太阳目前的全部产能为400-500MW,一旦青海的200MW项目落实,将为超日带来十几亿的业绩,占到其总业绩的一半。
相互参股:吸引风险投资
天华阳光也需要一个供货商合作,增加在购买组件方面的实力
苏维利曾表示在超日太阳改制时,参股33%。苏维利解释,下游企业对于上游企业的参股是一个普遍现象,天华阳光不仅参股了超日太阳,还参股了另一家上游企业巨力新能源。除此之外,东方日升(300118,股吧)和保定天威都曾经要求天华阳光参股。
上游企业如此热衷于下游参股的原因,苏维利解释为,是一种吸引投资者的需要。2008年以后,市场就是一个重要的资源,“如果有一个有市场资源的战略伙伴入股公司,会使上游企业的投资人心里踏实。”
苏维利还表示,天华阳光入股超日太阳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2007年时,光伏市场还处于供不应求的时代,当时下游企业向上游购买光伏组件需要全额付款,组件供应商甚至可以随意调整供货量和发货日期,甚至货价。所以当时天华阳光也需要一个供货商作为合作伙伴,增加在购买组件方面的实力。
资产变应收:混乱的财务模式
超日将这些光伏组件的销售100%记为应收账款
上游组件商在与下游电站企业的合作中所能获得的**大收益,就是能将电站资产记为销售收入,苏维利告诉记者,如果超日重新调整记账方法,其应收账款会减少90%。目前,超日方面没有证实这一观点。
现任超日总经理张欣宇曾经表示,超日销售非常少,其90%的组件都用做合作投资和职工电站模式。
超日在海外投资的众多电站项目,如美国、意大利等,并没有通过发改委和商务部的审批。一位业内分析师透露,之所以超日能不获得审批而完成电站项目投资,是超日太阳的海外电站投资不是一种资本投资,而是一种贸易投资。操作方法就是用其产品光伏组件做投资。在这种模式下,投资双方约定,超日太阳的组件不是按照正常销售渠道输出,而是用做项目投资。这也导致项目将不按照正常账期回款,而在该电站项目销售出去后,才会回款。
在这个案例中,超日即投资方,天华阳光即当地开发商,两者在保加利亚30MW项目上的合作就采用了这种模式。苏维利告诉记者,在保加利亚项目中,天华阳光的作用是为超日太阳服务,其角色是开发商加工程总包商。
天华阳光将项目土地所有权和开发权转给超日,超日付钱给天华阳光。然后天华阳光完成工程建设。
超日角色是投资者和供应商,即这个项目由超日太阳投资拥有,超日太阳又向这个项目提供组件,所以如果完整的来看,在这个项目中,超日太阳是把组件卖给了超日太阳自己。
由于超日在保加利亚当地没有团队,其不能完成对当地电站的运营和维护,所以这部分工作由天华阳光完成,这也导致超日要求天华阳光在项目中占30%股份问题也就在此出现了,如果超日把项目作为长期投资来处理,其供应的光伏组件营业额就不能被当期确认,而应该做资产处理。并且不能完全做资产处理,因这个项目天华阳光还有30%股权。所以,按照正常财务程序,这个项目中30%的光伏组件资产超日可以确认为销售收入(应收账款)。
但是超日被市场视为以组件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如果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其当期业绩就不好看。苏维利称,目前超日的做法利用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按此会计原则,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实现。也就是说,超日虽然是大股东,但实际并不运营此项目,对资产不控制,对业务不管理。因此,超日将这些光伏组件的销售100%记为应收账款。
苏维利表示,这个难题是所有向下游拓展的上游企业普遍面临的难题。对于现在的上游企业来说,不做下游是死,做的话面临销售收入确认问题,非常棘手。
为解决这个问题,苏维利表示正在探索一种政府基金的新模式。他设想,可以先在行业内形成一个产业联盟,制造商都进入这个平台,通过这个基金去投资电站,这样所有制造商都可以确认销售收入。他还考虑到,国内电站的收益是3%,远远低于国外平均收益15%的水平,所以他希望做一个资产包,其中60%是国外电站,40%是国内电站,这样使得收益平衡,达到8%的平均值,卖给基金。但也有业内分析师表示,这种做法涉及到监管问题,也牵涉到跨国并购和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