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
根据实施细则,财政补贴推广的高效节能平板电视为普通用途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并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在电网电压下正常工作,能接收、解调由电视信号调制的射频信号;依据国家标准GB24850《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液晶电视为能效1级,且能效指数达到1.7及以上水平;等离子电视为能效 1级,且能效指数达到1.4及以上水平;被动待机功率不大于0.5瓦;通过能效标识备案;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或节能产品认证;在近3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产品无不合格。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实施细则规定,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助。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推广产品公示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应于公示发布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