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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即征即退使林业资源综合利用再获政策扶持

发布日期:2009-12-24

    记者从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继续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具体退税比例是: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涉及林业的有8类综合利用产品,即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和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纸板。

    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二是综合利用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三是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即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即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即板皮、板材、木竹截头、锯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即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即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负责人表示,这是国家鼓励林业资源综合利用的一项重要政策,充分体现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必将对促进林业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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