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玻璃纤维 机织物 拉伸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的测定
发布日期:1989-00-00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4606-1979《纺织玻璃纤维机织物 拉伸断强力和断裂伸长的测定(条样法)》。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玻璃纤维机织物散边布样拉伸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玻璃纤维机织物。
二、引用标准
GB5434纺织玻璃纤维术语及定义
三、术语
本标准涉及到的术语及定义见GB5434。
四、原理
通过适当的机构装置拉伸机织物试样使其伸长,直至断裂,并指示断裂强力值和断裂伸长值。
五、仪器
5.1 强力试验机
5.1.1 强力试验机应包括
a.一对合适的夹具
夹具应使试样的中心线与拉力方向成一直线,夹具间最初距离应为200±1mm。夹具应比试样宽。夹持面应为平面县相互平行,可使用带细锯齿纹、波纹或网纹的结构,可采用纸、毡、塑料或橡胶片作衬垫材料,不允许试样在夹具内打滑和受损。
b.对试样施加拉力的机构
c.指示或记录试样强力值的装置
该装置在规定的试验速度下,应无惯性,强力值的误差不超过1%。
d.试样伸长值的指示或记录装置
该装置在规定的试验速度下,应无惯性,其伸长值1]的误差不超过1mm。
采用说明:
1]l 国际标准ISO4606伸长值的精确度应小于测定值的1%。
5.1.2 通常采用的三种强力试验机
a. 等加负荷强力试验机
测试开始5s后,在任意2s时间间隔内拉力增加的平均速度与整个测试期间拉力增加的平均速度之差应小于25%。
b.等速牵引强力试验机
测试开始2s后,运动夹具有瞬时移动速度与整个测试期间其平均移动速度之差应小于5%。
c.等速伸长强力试验机
测试开始2s后,夹具间的瞬时拉伸速度与整个测试期间的平均拉伸速度之差应小于5%。
5.1.3 无论何种类型强力试验机,试样的断裂时间规定为20±3s。
5.2 裁取试样的模板
尺寸为390mm×350mm[1]。
采用说明:
[1]国际标准ISO4606模板尺寸为360mm×350mm。
5.3 合适的切裁工具
如刀、剪刀或圆盘刀。
5.4 秒表
六、调湿和试验环境
6.1 调湿和试验时规定温度为20±3℃62% ̄68%[1]。
6.2 试样的调湿时间为16h,非仲裁时,调湿至少为4h。
七、试样
7.1 尺寸
除开边纱的试样宽度(拆边试样)为50mm。但经有关部门协议,也可选择宽度为25mm,试样的长度为350mm,中间部分长度为200mm,上端部长度为60mm,下端部长度为90mm。
7.2 数量
除非另有商定,每个样品至少测定5个经向试样和5个纬向试样。任何二个试样都不应含有相同的长向纱线,任何试样都不应有边纱。
7.3 制备
试验样本应具有代表性,要求布面平整,不应含有任何外观疵点。为了防止试样在试验机夹具处损坏,可按以下方法在试样的端部作专门处理。
7.3.1 裁取硬纸,尺寸至少为390mm×350mm。
7.3.2 将样本完全平直地铺开在该纸上,确保经纱和纬纱伸直并相互垂直。
7.3.3 把模板(5.2)放在样本上,使之与硬纸片重合,以经向试样,模板的短边应平行于经纱放置;对纬向试样,模板的短边应平行于纬纱放置。
7.3.4 用软笔,沿模板的外部轮廓线和二个开槽的内侧边画线,画时注意务必不能磨损纱线,然后移去模板。
7.3.5 用合适的胶粘剂涂覆样品的端部,并使它们与背面的硬纸片粘接,中间部分不涂覆。
注:推荐使用以下材料涂覆样品的端部:
①天然橡胶或氯丁橡胶溶液。
②聚甲基丙烯酸丁酯的二甲苯溶液。
③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的二乙酮或甲乙酮溶液。
7.3.6 样本略经干燥后,使用切裁工具(5.3),裁取尺寸为390mm×350mm的样品,再裁成宽度为65mm的长条,得到6条350mm×65mm的试样,每一试样包括长200mm的中间部分(无涂覆)和长度分别为60mm和90mm的经涂覆的上、下二个端部。
7.3.7 每个试样仔细地拆去纵向二边的边纱,二边拆去的边纱根数应大致相同,使试样宽度为50mm。在粗纱织物(如无捻粗纱布)或稀松织物的情况下,应拆去整数根纱线,确保试样宽度接近但不小于50mm,在此情况下,同一织物的度样应含有相同根数的纱线,并测量每一试样的实际宽度和计算其算术平均值,精确至1mm,列入测试报告。
八、操作步骤
8.1 试验前应校准强力试验机的零位[2]。
8.2 校正试验机夹具之间的距离,符合规定的200±1mm间距,确保二夹具成一直线并相互平行。
8.3 沿横向剪开纸片的中间部分。
8.4 夹持试样,使试样的纵向中心线通过夹具前边的中点,试样在最终夹紧前,在试样整个宽度上均匀地加预张力,该张力大致相当于断裂强力的1%±0.25%。
采用说明:
1] 国际标准ISO4606标准温、湿度规定23±2℃和63%67%。
2] 国际标准ISO4606无此规定。
8.5 使试验机活动夹具运动、拉伸试样至断裂。
8.6 记录断裂强力值。
8.7 记录断裂伸长值,准确至1mm。
8.8 如果试样断裂发生在二个夹具中任一夹具的接触线的1mm以内,则记录该现象,但不作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的计算,并用新试样重新试验。
九、结果计算
9.1 断裂强力
计算经向和纬向的算术平均值,取整数,并且标出试验所用试样宽度的平均值。在试样的实际宽度不等于50mm或25mm的情况下,要把8.6条所记录的强力值换算成宽度为50mm或25mm的强力值,并计算标准差。
9.2 断裂伸长
断裂伸长以断裂伸长率表示。计算经向和纬向的算术平均值,精确到二位有效数字。
十、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说明按本标准试验;
b.说明玻璃纤维布的代号;
c.调湿和试验的温度及相对湿度;
d.调湿时间;
e.经向和纬向试样数如与规定的最低数不同,记录经向和纬向的试样数;
f.试样宽度;
g.涂覆胶粘剂种类;
h.经向和纬向各个试样的断裂强力值、算术平均值和标准差,以选定宽度的牛顿值表示;
i.经向和纬向各个试样的断裂伸长率和算术平均值;
j.抛弃测定结果的试样数;
k.所用强力试验机的类型;
l.本标准中没有规定的任何操作上的细节以及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任何情况。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归口。
本标准由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和杭州玻璃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王淑芳、王玉冰、范伊、倪凤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