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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改进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03

 据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消息,今年,内蒙古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改进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确保经营主体享有充分的处置权。

    内蒙古明确规定:以旗县为单位编制的集体商品林采伐限额,允许跨年度使用。商品林抚育间伐胸径10厘米以下林木不占用商品材计划指标。在非规划林地上培育的人工商品林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范围。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内蒙古林业部门将组织集体林承包经营者以户、联户或经营单位的模式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采伐量、采伐方式和采伐年度自主安排采伐,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采伐限额指标优先予以保障。

    内蒙古还规定,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长势衰退的灌木公益林可有计划地进行平茬复壮。在有灌溉条件的地区,农田防护林杨树副林带更新采伐最低年限为12年。

    内蒙古要求各地将分配下达的采伐计划指标、批准采伐的农户和单位及采伐数量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内容,接受群众监督。简化采伐审批程序,承包经营权人可直接向旗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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