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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境木材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七大意见

发布日期:2008-12-31

    为进一步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口木材传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检验检疫工作质量,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国质检动函[2008]620号《关于加强进境木材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大进口木材检验检疫监管和进口木材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工作,通过加强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确保进口木材质量。
    1、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木材输出国家或地区疫情信息的收集整理,掌握有害生物种类、发生情况及木材传带有害生物风险,对主要输出国家的木材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分类制定进境检疫要求,提高检疫工作的针对性。
    2、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国家合作,开展进口木材检疫证书格式和内容的确认工作。各级检验检疫机构须按照2001年第2号联合公告及质检总局相关规定,严格审核进口原木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保证货证相符。发现证书不符或涉嫌假冒等情况的,不予受理报检,并及时向质检总局报告。
    3、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木材必须实施批批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允许销售使用。同时加强现场检疫和处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传入。发现检疫性、关注的有害生物或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况的,按规定实施相应的检疫除害处理。需要进入木材检疫除害处理区的海运散装原木要在锚地实施表层检疫,发现原木表面有活虫的,应立即实施表层处理。
    4、加强除害处理区的监管,充分发挥除害处理区的作用,认真总结已建成的除害处理区运行的经验,严格制定建设除害处理区的条件,规范除害处理区的进境原木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对已允许进入除害处理区的进口木材,应严格按照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有效的检疫处理。
    5、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检尺单位考核管理,对其检验过程实施监督。需对外出证索赔的,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对外出证,并要求货主保留足够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和货物。如果对材种有争议,进口商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作材种鉴定。
    6、加强对除害处理单位、除害处理区的经营单位和木材加工区内企业的管理,督促其严格按照除害处理工作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开展除害处理业务。对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又不能及时整改的除害处理单位要坚决停止其从事除害处理工作的资质,加强除害处理过程的监管,确保处理效果和安全。
    7、在进口木材口岸、除害处理区、木材定点加工企业以及进口木材集散地开展疫情监测工作,逐步建立有效的疫情监测监控体系,及时掌握林木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在检疫及监测过程中发现重大植物疫情的,应立即启动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全面提高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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