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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新规

发布日期:2008-12-31

    为进一步促进新疆地边贸易的发展,规范市场采购(旅游购物)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工作,保证出境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检疫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近日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出新检轻发[2008]321号《关于调整边境贸易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边境贸易市场采购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工作加强管理,严厉打击不合格产品流入国外市场,确保我国产品在周边国家市场信誉。
    在《通知》中明确规定:
    1、全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边境贸易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在坚持产地检验检疫的基础上,适当调整边境贸易中市场采购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不得在异地检验检疫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经销商按照《新疆市场销售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经销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备案管理。对备案经销商经销的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接受报检。
    2、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经销商必须合法经营,所经销产品的生产企业已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取得注册或备案证书;经销商对经销产品有相应的符合备案要求的管理制度;具有能够证明经销产品安全项目合格的CNAS实验室检测报告。
    3、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应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接受报检:
    (1)该产品确属市场采购;
    (2)产品经销商已在新疆检验检疫系统备案,并取得备案证书;
    (3)有能够证明该批货物检测合格的CNAS实验室安全项目报告复印件,并加盖经销商公章。
    (4)数量要求:木地板数量不超过400平方米;刨花板、纤维板数量不超过300张;建筑模板数量不超过500张;木门不超过20扇;其他单一家具产品不超过5套,成套家具产品不超过2套,件数不计。
    4、市场采购地产品可持生产企业的备案证书、原辅材料使用声明到产地局产品备案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能够提供相关检验批次检验检疫证书或CNAS(全称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国家实验室安全项目合格检测报告的批次可以直接出证放行。
    以上规定仅适合于新疆区域边境贸易中市场采购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检验监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检验监管过程中应向经销商积极宣传产地检验原则,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和产地局进行联系和沟通,确保我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贸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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