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河南省代省长郭庚茂签署发布省政府第121号令《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并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共22条,与1996年2月26日发布的《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相比,有以下四个方面新的内容。
在禁止城市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并根据国家和本省要求确定禁止在城市市区现场搅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期限”。
在散装水泥使用市场的管理方面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包括使用水泥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下同)使用散装水泥,必须占水泥使用量的70%以上”。
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与管理方面规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专款专用,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在农村散装水泥市场的培育与发展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加大投入,建立农村散装水泥配送和服务管理体系,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