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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通过《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将实施

发布日期:2008-12-20

    日前,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条例》中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场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设事故应急处置机构,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统计、预测和技术分析。
    据悉,《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在落实责任,明确监管内容方面进行了强化。规定了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体制;市和区县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监管职责;企业的主体责任、质监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检验机构技术把关责任。
    此外,《条例》还对小型锅炉超压运行、遗失特种设备的管理、旧特种设备的使用以及报废处理等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为适应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新要求,《条例》确定了安全监察与节能降耗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在强化化学清洗、水质监测的监管以及气体充装的监管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条例》规定,电梯使用者应当每年在检验有效期满前30日申请定期检验。乘客电梯正式投入使用10年以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除每年对其实施定期检验外,还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电梯使用者应当至少每15日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保养单位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此外,《条例》还提出,电梯使用者应当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和应急呼救系统,并保证其有效使用。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时,应当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进行处置,并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应急救援,排除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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