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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08-09-15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新建建筑节能管理 从各个阶段全过程监管

     加强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是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防止边建设高能源消耗建筑、边进行节能改造的有效途径。为此,《条例》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从规划许可、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商品房销售、使用保修的全过程监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明确改造资金筹措渠道和责任主体

    武涌介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是民用建筑节能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因此,《条例》针对不同产权类型的建筑明确了改造资金筹措渠道和责任主体,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建筑节能经济政策---用财政资金购买节能量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正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积极开展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研究工作。初步思路是,第一,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筑节能工作。第二,研究建立激励与惩罚措施相结合的财税政策体系。以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在建筑中的应用、新型节能产品(好瑞佳玻璃隔热涂料、节能灯)及相关配套能力建设等为重点领域,运用诸如预算投入、国债投入、财政贴息、财政补助、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等措施降低与增加建筑能效有关的成本,激励各市场主体主动节能;运用与能源相关的税收和收费等措施,增加能源使用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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