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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9-06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地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这些环节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依法查处一批,曝光一批。”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出明确表示。

  《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强调,要在严控源头的同时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管,把查验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材料、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材市场有无销售“三无”节能材料、产品,建筑工程有无采购和使用不合格节能材料、产品的现象作为此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市场监测、巡查和专项检查制度。

  《通知》在监管环节作出的规定是,要多措并举,部门联动,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具体举措指,进一步落实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淘汰公告制度,及时制定并发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限制和淘汰目录;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制度,并鼓励建筑工程使用。建立服务机制,加强行业的产品质量自律和价格自律;建立舆论监督和考核评价机制,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监督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质量及工程质量的良好氛围,指导公众增强对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识别能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表示,将把各地建筑工程使用节能材料、产品的质量情况纳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内容,进行专门评价检查。同时,要求各省主管部门于2008年10月31日之前将本地区建筑工程使用节能材料与产品的质量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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