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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创建绿色矿山出台鼓励政策

发布日期:2008-08-26

 包括生态环境治理资金补助、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据8月21日国土资源报消息全省范围内在建、拟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通过绿色矿山建设,实现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这是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近日出台的《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出的要求。 

    为鼓励、支持全省范围内生产矿山企业积极参与省级绿色矿山创建活动,《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被命名为省级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可享受四项鼓励政策:可申请获得省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补助;在资源条件允许时,可以协议出让的方式优先获得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的采矿权;可根据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进度,按比例提前返还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经依法申请和审批,可享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政策。 

    《暂行办法》明确,省级发证的矿山根据省级绿色矿山的创建条件,可直接申报省级绿色矿山;市级发证的矿山在获得市级绿色矿山满一年后,可申报省级绿色矿山;县级发证的矿山在获得县级绿色矿山满一年后,可申报市级绿色矿山。 

    省级绿色矿山有效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进行复查,复查通过的,再延三年;复查不合格的,给予半年的整改期;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绿色矿山称号。为此,《暂行办法》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命名单位撤销绿色矿山的命名:因违法开采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关闭、破产的;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因企业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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