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木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请木材经营许可证,否则不得经营加工木材。
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和木片0.2万绝干吨以下的,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证。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木片0.2万绝干吨以上和年消耗林木资源5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广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证。年消耗林木资源10万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业,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