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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组审议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二)

发布日期:2007-07-17

2007年6月26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郑功成委员说,看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之后,我认为是重新打造了节能法,较现行法律净增加了35条,一半以上都是新的内容,说明做了很多工作,对这次草案的具体条文我今天不想评论,但想发表点客观看法。立这样一部法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我认为应该从中关注三个问题。第一是节能的标准。什么是节能?什么是不节能?这个标准在这部法中不可能写成条文,但应该作为附件与法律合为一体,作为执法的依据,标准应该科学、明确,让大家在评估能源的消费中有一个节能的标准。第二,迫切需要利用财政及其他公共资源来强势引导节能技术、新产品的采用和新项目的建设。比如说农村的沼气、太阳能,财政在这方面应该加大投入力度,同样是打一个做饭的灶,传统的土灶要消耗很多的木材,但要利用沼气做饭,成本又偏高,农民一次性投入不起,如果有公共投入,农民的节能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过去,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条件下只能倡导,现在则可以加大投入力度来强势引导了。至少应该大幅度地减轻老百姓和企业利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及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如果能把这个成本降下来,节约能源才能收到一定的成效。第三,要惩戒浪费和奢侈。如以水资源为例,生活水平高的家庭用水多,一般人家一天甚至几天洗一次澡就可以了,而部分家庭的成员要天天洗澡甚至一天洗两次,我们当然不能规定人们洗澡次数,但水资源是有限的,不是有钱就可以无限消费的。因此,在这方面应该有一些措施,禁止浪费与奢侈性的浪费。我认为可以采取差别价格来进行调节。比如你用的水多了,你享用了超过平均水准的份额就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对生产企业而言,则应当在税务方面有具体体现,让能耗高的生产者赢利少甚至不赢利,而不是现实中的能耗多、污染大的生产者也能赢利。不一定能够真正限制与节约能源的消耗,但可以起到一个强势的引导作用,这也是社会公平的体现。因为资源不是有钱就可以消费的,资源是大家的,资源也不是这一代人的,它是世世代代的。如果我们解决了标准问题,解决了公共资源的投入问题,降低节能者的生产与生活成本,提升浪费能源、消耗能源的成本,法律的可操作性可能会更强一些,法律的有效性将会明显提高。 

    李连宁委员说,第11条,讲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管理职责,按照我们过去的惯例,管理职责一般不需要由法律具体规定。
一般通过政府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做一些调整,划定“三定”和职责范围,只要明确主管部门,具体的职责不需要法律进行规定。类似这样的问题,可以做一些省略。第17条,讲到生产、销售用能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来提出节能产品的认证申请,可以再贴上标志。这实际上有广告效应,就像前一段时间的某些部门的产品标志,要向主管部门去申请产品标志,但那个产品标志是要收费的,等于我们花钱去买这个认证,贴上标签就可以满世界走了。但是这个认证的可信度如何?如果要实行节能产品标志认证的话,我认为可以做,但不能收费。既然政府鼓励节能,就不应该收费,实行产品的认证标志这个制度我赞成,但是必须明确不得收费,要实行公益性的免费认证。这样才能真正起到鼓励节能产品的作用。 

    邢军委员说,关于建立执法机构和建设检测机构体系的建议。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节能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增加了很多具体的规定,但从实践看,缺少一支专业从事节能监管工作的执法队伍,是导致这项工作不能真正落到实处的问题所在。设立专业执法机构,组建专业节能检测机构队伍,是保证节约能源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必要条件,建议修订草案第9条中增加以下规定:“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业执法机构,通过授权或委托,组成专业节能检测机构。” 

    戴证良委员说,我国现在的一些项目,哪些能上,哪些不能上,而且有些项目应该下来了,这些都应该有一个标准。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了标准,在法律出台以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该制定有关标准,我认为制定这些标准的速度应该加快。哪些项目应该上,哪些不应该上,包括高耗能、高污染的项目,这里指出“正在制定有关制度和规定”,有的还在完成阶段、批准阶段、起草阶段,那么是不是等到我们的法律出台以后标准还没有出来?这就不合适了。 

    王怀远委员说,要节能,就要制定标准,标准制定不出来,没用,没有可考察的依据,必须要有标准。明确节能标准,不管是什么产品,还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限期达到,达不到的话,企业该停就停,产品该取消就取消,机关单位该处罚的处罚。 

    王维城委员说,我谈一个观点。

我认为政府应该强化法律和经济手段管理节能降耗工作。去年我们国家单位GDP能耗降低4%的目标没有完成,这令人遗撼,也为2010年完成降低20%的目标增加了难度。但是,去年政府抓节能降耗还是做了大量工作的,取得了积极进展,单位GDP从前三年逐年上升的趋势改变为下降的趋势,降低了1.23%,出现了一个转折点,这是可喜的,是一个方向性的转变。我们国家消费总量逐年增加的原因很多,除了产业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因素外,外贸中高能耗产品的出口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加快,在外贸出口当中,特别是高能耗产品的增加,导致我们国家能源的间接出口。现在说我国是世界加工车间,这个称号对我们国家来说是有利有弊的,发达国家看好了我们国家劳动力成本低、能源价格低、环境管理松驰,所以把大量的制造业,尤其是高能耗、高污染的制造业向我们国家转移,所以形成在出口货物中高能耗、高污染的资源性产品迅速增加。比如说把进口铝土矿加工成1吨电解铝需要耗费1.5万度电。2006年我们国家的出口的钢材超过4千万吨,就这一项出口就包含了3千万吨标煤的能源,2006年我们贸易顺差1775亿美元,如果按2005年万元GDP能耗的水平来计算,这1775亿美元的贸易出顺差就相当于间接出口1.66亿标煤能源。更严重的是今年一季度外贸顺差又大幅度增长,一季度达到464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30亿,增加很多,有人推算按照这个增速的话,今年的外贸顺差可能达到2000亿到2500亿美元。尤其其中的高能耗、高污染以及资源性产品大量增加,仅钢铁企业的出口就增加了一倍,而去年同期是下降的,现在我们国家已经是世界上进口铁矿石和出口钢材最的多国家。一季度原煤产量和发电量分别增长14.8%和15.5%,都高于GDP的增长。所以,可以推断今年一季度的万元GDP肯定反弹。鉴于完成节能降耗任务的严峻形势,国家管理这项工作的方法我认为有必要转变,应该强化用法律和经济手段管理节能降耗,长期以来国家对各级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负责人的政绩考核的指标实际上有硬有软。
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是最硬的,而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是第二位的。今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认真落实节能环保目标责任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这表明了中央政府的决心,但是到底能落实到什么程度,有待观察。如果多数省不能完成指标,如果问责?目前政府主管部门采取和各地区、高耗能企业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这种行政命令的办法去解决各地区、各企业的节能降耗问题,首先是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也可能会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是被动的,是压下来的,不是自觉的。最根本的是建议政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真正把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改革落实下去,在解决节能降耗的问题上从以行政管理手段为主,转向严格执行法律,比如说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大力强化财政、价格、税收、贷款、政府采购等经济手段。用这个办法调动各企业、各行业节能降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动用经济手段才是真格的。我很赞成这次修订草案中提出用税收、价格等机制推动节能降耗工作,这非常好。另外要增加税种,一个是调整出口退税,再一个是增加出口税,这次修改,方向性的话都说到了,关键是国务院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实施办法。节约能源法将来能不能起作用,关键是要看政府相关部门能不能把节约能源法中规定的相关的税种、制度、限额等等落实。附件中提出了22个制度和办法,46个标准,这些都在做,希望从人大的角度对政府提出约束性的时间要求,比如说半年内出台。 

    游景玉(全国人大代表)说,第一,第51条,希望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前面加上一句话,“节能和科学用能是一项系统工程”,体现管理工作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督促、审查要有系统的概念,要有科学用能的指导思想。第51条后面,在“实施强制性的能源审计”后面加上“对投资及采购国内、国外的节能设备和系统的节能效果要严格地检查,以免以节能的名义引进没有用的设备或者系统。第二,第22条最后一行建议加上积极支持和鼓励能量测量、统计方法,分类计量等方面的研究。因为真实、准确是节能实施中的一个关键的问题。如果不准确、不真实,就影响对节能效果的评审。管理也没有办法,希望能够重视真实和准确。第三,第7条,在“创新与进步”后面加上“对取得显著成果的要加以奖励”。因为节能本身要投入,去做这方面的创新,促进这方面的进步,就很不容易。如果确有成果,要给予奖励。 

     刀美兰委员说,谈一点看法。
草案第8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国家节能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新闻媒体影响是相当大的,要大力宣传节能意识,全民、全社会都要有这种节能的意识,要从孩子们做起,电影、电视、报纸、书本都要进行宣传。新闻媒体的宣传不是“应该”的问题,而是要大力的宣传,他们有这个责任。我们的子子孙孙怎么生存,是党和国家最大的任务。从孩子们做起,小学、中学,甚至幼儿园就要接受这方面的教育。城市也好,乡村也好,大小城市也好,都要做到家喻户晓。现在很多党的决策最需要传播的东西,新闻媒体做得还是不够。 

     郭树言委员说,提几点意见。第一,第12条国家鼓励企业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须报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应该鼓励地方制订比国家的节能标准更加先进的标准。但是这条立法意图好像是,如果你制定了严于国家的节能标准,就要报国务院批准。我认为这没有必要报国务院批准。第二,第15条,国家对家用电器、电动机、电力变压器、汽车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我建议既然已点了几个方面,能否对应用十分广泛的水泵、风机,照明灯也一并纳入。第三,第18条,对高耗能的特殊设备,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办法。我认为这条没有必要写。国家对特种设备要认证,但是认证中没有节能方面的。对高耗能的设备,不管是否是特种的,还是一般的都应当实施节能监管。第四,第20条和第21条,我认为,这两条可以合并,因为讲的都是用能单位。第20条是说,用人单位建立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第21条是说,用人单位要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因此,两条讲的都是用能单位。同时,我认为,对两条所涉及内容的划分方法也不妥。第20条前面是讲建立目标责任制,后面本应写21条的内容,但文中却是讲岗位培训。我建议,可否将这两条合并,文字上再加以调整。第五,第26条第3款,禁止新建容量小、能源效率低的纯凝汽燃煤发电机组;在已有或者规划的区域集中供热范围内,禁止新建容量小、能源效率低的燃煤热电机组。“容量小”这个概念,第一段是对的,小的发电机供热效率很难提高,但涉及到热电机组,要看集中供热的城市集中供热规模。例如在一般县城内要实行集中供热,所需要的热电机组就不可能很大。

建议对这一款再加斟酌。 

     尚瑞芬(全国人大代表)说,我提一点不成熟的看法,第6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建议在“大力发展”后面应该加上“文化、艺术、旅游服务业”。大力发展哪一个行业,是我们国家今后发展的一个导向,发展服务业是一个导向,我认为发展服务业的前提首先要文化在前,即使做服务业,也要把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作为今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还有艺术、旅游,旅游方面也可以控制一些污染。鼓励发展一些文化领域、服务领域的产业,不会带来很多污染,在节约能源方面能够起到一个非常好的促进作用。因此,我认为应该加上这几个字,一旦修订后节约能源法的出台,就能有一个新的工作思路,就会多考虑怎么做才能有利于人生存在这个环境当中,这是非常好的。 

     奉恒高委员说,第9条,国务院节能工作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工作。县以上各级政府部门也要明确职能工作部门。下面很多章节的条款都讲到国务院的职能工作部门以及县的职能工作部门。那么,这个“职能工作部门”是哪一个部门呢?建议在法律上给予明确。 

     张国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第一,第6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我认为后面一句可以不要,因为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进行限制是毫无疑问的。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比如制造业、轻工业也要发展,所以单独地讲,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还不够全面。应予删掉此句。第二,第9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我认为“应当明确”这四个字应该删去,从目前来讲,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基本与国务院一致,部门设置是对接的,国务院明确了全国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的都会配套。第三,第19条第2款,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耗、节能情况等统计信息,我建议“统计”两个字可以不要,因为统计部门发布的数字等也是信息。第四,第34条,国家逐步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改成“国家逐步实行供热分户按量计量收费制度”就可以了,这样就已经很明确了,可以看得懂。
第五,第67条明确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标准或者核准,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产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限期补办批准或者核准手续,预先没有补办手续或者没有批准或者核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我觉得违反有关法律的,擅自开工建设,这里可以补办批准和核准手续留有一个法律的空子,因为第13条已经规定了这些项目不能开工建设,但是这里又说违反了已经开工建设的可以补办手续,现在找关系的不少,他们就会想办法开工建设再找关系补办手续,这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赖爱光(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说,最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下,福建省全国人大代表对节能减排状况进行了调研。我们感到,各地政府已开始感到节能的压力,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措施和想法。我想对修订草案提几点建议。第一,由于中小企业在我国企业中占多数,无论节能和减排控制都比较困难。他们建议应当加大区域性的集中,集中供能、供气,集中污水处理等。国家应当在这方面给予支持。第二,应当加大资源循环利用,从整体上体现节能,鼓励循环经济的发展。第三,应当制定鼓励多用可再生能源的优惠政策,如这些新能源并入电网的价格应适当提高等。第四,第17条提出搞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我们认为要慎重。因为节能的指标是相对的,变化节奏很快,很容易滥用。我想,国家有关部门搞一个目录就行了。第五,由于新出来的节能产品(如节能灯)价格比较高,老百姓计算后往往比老产品还不节约,只是给国家节电,而不能给个人节钱,因此往往节能好的产品推广不起来。修改稿第62、63条虽然有提及,但不明确。建议在节能新产品出来时,经论证,把给予个人实惠的部分减在产品价格上。第六,为了推进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国家应明确不同的待遇。如耗能大的企业,应提高它的用能价格,对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当降低其用能价格标准,不然产业结构调整很难推行。第七,文中应明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机构,应当在节能方面起示范带头作用。只有不花自己钱的单位和个人真正带头了,我想才会带动全民走节约型社会的路。最后,希望这个修订草案能在本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袁驷委员说,第19条和第22条都规定“要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这个表述推敲得不错,如果确实能做到这样,那就不简单了
数据统计的真实完整一直是我们一个很大的困扰。因此要加强这方面的规定。法律责任一章中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9条和第22条规定,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照前面第19条和第22条的“真实、完整”,第74条法律责任对“真实”作了规定,但是对“完整”有点疏漏。比如说,“伪造、篡改”属于不真实,但是如果是“瞒报”呢?对于“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但是不报、隐瞒也很难说是编造,建议第74条“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改为“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编造虚假”后面也加一个“隐瞒真实”能源统计数据。 

     邢军委员说,修订草案第6章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比较恰当的,但总的感觉从第71条到76条规定的处罚偏轻,特别是第76条,处以五万到二十万的罚款尤其少,不足以发生效果;第77条,应当按照不同行为给予处罚,比如对未经同意擅自开工的,对施工过程中经检查未达标的、完工后不达标等情况,应分别作出规定,处罚的力度要重一些;第78条规定了未向购买人明示能耗指标等信息的行政法律责任,但没有规定其未向购买人明示或进行虚假宣传的民事责任,即如何向购买人补偿损失或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建议在这方面要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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