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登陆

九正建材网

新闻资讯

订阅信息 您所在的位置:政策法规 > 国务院:切实加强对隐患的源头控制建筑消防不合格不发房产证

国务院:切实加强对隐患的源头控制建筑消防不合格不发房产证

发布日期:2006-07-03

从省消防总队获悉,为切实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5月10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严把火灾隐患源头关的6大举措,明确规定,建筑消防不合格不发房产证。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发表评论

关于九正 会员服务 广告服务 访客留言 企业邮箱 网站地图 建材专栏 地区专栏 产品归档 产品地图 服务条款
九正建材网 版权所有©2000-2025      九正建材网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 6464 001 传真:028-83370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