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进行建设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开发区内新建成或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规划处)审查批准。工程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及组织施工。
第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及内资企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取得下述文件后方可开始委托设计: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资企业投资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提交项目建议书;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可提交投资计划书);
(二)环境保护审批表;
(三)预拨地通知书及五百分之一地形图;
(四)能源已落实的证明。
第五条 工程设计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但须报规划处对所委托的设计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规划处应在七日内对设计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方可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并应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合同
(一份) 报规划处备案。
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应按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设计单位。
第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作出后,建设单位应将其一式八份报送规划处(特殊项目份数另定),由规划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审查。
初步设计未经审批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不得作施工图,银行不得拨款,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初步设计未经审批即行施工的单位,其设计视为无效,其施工按违章建筑处理,建设单位须重新按本规定进行初步设计报批,其由此受到的损失自行负担。
第七条 工业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应能满足项目招标、材料设备订货、土地征用和施工准备等要求,建设单位报送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文字部分
一 总论(含工厂概述,设计依据,设计基础资料等);
二 工艺流程及设备清单;
三 劳动组织;
四 总平面设计说明(各主要指标及建筑物一览表);
五 设计说明(含建筑、结构、电力、电讯、供排水、采暖与空调、动力等专业说明);
六 消防;
七 环境保护及三废治理,综合利用;
八 劳动安全及工业卫生(含生产性基础、技改工程项目劳动保护措施审批表);
九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工程总概算。
图纸部分
一 总平面布置图及厂区透视图;
二 各单项建筑平面、立体、剖面图;
三 基础及结构方案图;
四 综合工程管网图。
民用建设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第八条 规划处自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初步设计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经审定后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更改的,应将修改意见报经规划处审查批准。
第十条 凡需国外设计或施工的项目,除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五月六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过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