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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奖励政策

发布日期:2006-01-01

     为我区引进符合产业导向的资金、设备、技术、人才者给予以下奖励。
   
    (一)为我区引荐合资、合作项目者(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计划和职责范围内引进的资金及各省市援藏资金除外,下同),经验资确认后,使用期在3年以上的,给中介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引进无偿资金的,一次性奖励引进额的10%;引进1-3年有偿无息资金的,一次性奖励引进额的1.5%-5%;使用期5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进额的7%;引进有偿低息(低于我区贷款利率)资金,使用期在3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一年利差。
   
    奖励工作由经协部门负责,根据受益单位和银行等部门的证明办理,受奖人员除专事经济协作部门以外的一切人员。
   
    (二)为我区引进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发适销对路产品,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除一次性奖励5000元之外,在企业投产后,5年内按该产品新增利润10%提取奖金;国内外经营管理人员到我区各类企业从事经营管理,其佣金和奖金由双方商定。
   
    (三)属于竞争性引资项目,奖励资金均由受益单位支付;社会公益性引资项目,奖金从“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中支付。
   
    (四)为鼓励国内外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到我区工作,企业有权自主设置并聘任本企业内的专业技术职务,可以按自治区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评审任职资格;应聘调入我区工作的各类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包括技术工人),本人及其家属、子女在当地落户,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解决,聘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因来我区工作而辞去公职的,可以重新办理录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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