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登陆

九正建材网

新闻资讯

订阅信息 您所在的位置:政策法规 > 关于全面推进宁波市建筑节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宁波市建筑节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7-27
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甬建科〔2004〕246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委直各单位,各市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建科[2004]87号)、《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建科[2004]25号)、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建设发[2004]10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特拟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坚持科学发展观。 推进建筑节能是一项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社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建设系统推进资源节约活动,提高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认识,促进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目标,落实措施。 为进一步落实并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和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全面实现我市建筑节能50%的战略目标,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同级计划、经贸、财政等部门通力合作,拟定计划,落实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和我省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03)。具体工作措施为: (一)根据全省规定时间要求,我市城镇居住小区均应按国家、省的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标准中所列强制性条文(见附件1),必须严格执行。 (二)各级建设、计划、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建设项目开发条件论证、方案会审、初步设计会审中均应按建筑节能的组织实施要求及国家、省、市节能标准与规定,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审查要点》(见附件2)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政策的建设项目,均不予审批。 (三)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根据国家、省建筑节能标准,自发文以后在城市建筑工程报审项目开展设计审查中,按《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阶段审查要点》(见附件3)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查通过。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建筑节能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返工重做。 三、明确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含有建筑节能的专题篇(章)。并按照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要求,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要求其降低标准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设工程的建筑节能设施,并将含有建筑节能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设计单位的责任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对住宅建筑应当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以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对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现行的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进行设计。 (三)施工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根据符合建设节能要求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材料、设备等的选购和施工,并按《建设项目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要点》(见附件4)进行施工与过程检查,满足建筑节能的技术要求,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四)监理单位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建筑节能的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规定和要求及按《建设项目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要点》(见附件4)实施监理。对设计、施工和所用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规定,要求相关单位改正或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可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四、大力推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 积极开展建筑节能研究和技术开发,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产品、设备,重点有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节能墙体(墙体保温措施与系统); (二)遮阳和楼梯间节能技术与产品; (三)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四)塑料型材或热阻断铝合金制作的中空或双层保温窗(节能门窗与密闭技术);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高效照明系统); (六)采暖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太阳能、地热、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 (八)集中供冷、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九)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十)建筑节能能耗的检测评估技术; (十一)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管理技术。 五、实施住宅产业化,推进新型墙材应用。 在加大新型节能材料推广力度的同时,把开展建筑节能与实施住宅产业化有机结合起来,按照住宅产业现代化及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的要求,强化住宅建设的标准化、系列化、配套化,促进节能材料和产品在住宅建设中的推广应用。 实施节能标准要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淘汰实心粘土砖紧密结合起来,建筑工程应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各种建筑节能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多部门合作、分类指导、加强管理,推进新型墙材应用和建筑节能实施工作。 六、抓好示范工程,促进建筑节能深入开展。 坚持以点带面,以示范工程带动建筑节能的深入开展。对实施建筑节能到位的建设工程可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表见附件5),申报条件参照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建科[2004]25号)执行。 各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政策的措施上,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积极培育社会对建筑节能的市场需求,以“政策指导,示范引路,产业跟进”的工作思路,把建筑节能工作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中。 在示范工程实施中,应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管理、实践等方面,推广先进适用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实施节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通过先示范、后扩大推广,先城区、后乡镇,先居住建筑与公用建筑、后工业建筑等办法,逐步实施建筑节能工作,在工程示范的基础上,全面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七、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培训,强化监督与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标准与规范的培训,对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以及有关行政管理单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并将此项内容列入建设类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必需培训项目。以提高管理部门及建设各方主体的建筑节能意识,并在实际工作中有效地贯彻执行建筑节能要求。 今后,在建设工程各项评优与评奖中,要把是否达到节能标准要求作为评选的基本条件,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项目,不能参加任何评优与评奖。 对违反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等单位,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将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或参照《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科技信息处联系。 附件:1.国家标准、省标准强制性条文条款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筑节能审查要点 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阶段审查要点 4.建设项目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要点 5.宁波市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建筑节能专项)申报表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七月五日
分享到:

发表评论

关于九正 会员服务 广告服务 访客留言 企业邮箱 网站地图 建材专栏 地区专栏 产品归档 产品地图 服务条款
九正建材网 版权所有©2000-2024      九正建材网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 6464 001 传真:028-83370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