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8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04-07-22
《河北省建筑条例》将于8月1日开始实施。从这一日起,商品住宅出现质量问题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要求房屋出卖人修复;拖欠工程款、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将不予批准建设新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给从
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一、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二、本条例关于建
筑许可、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造活动。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拖欠工资的不予批建新项目
首先,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在进行招标时,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未清偿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危险作业要上保险
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单独列明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该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住宅出问题房产商要修复
本条例规定:建筑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属于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有权要求房屋出卖人修复。
而建设工程的修复应当自接到修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修复。施工单位、房屋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建设单位、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其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或者房屋出卖人承担。另外,房屋出卖人依此规定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后,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有权向施工单位追偿。
为使其得到进一步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制度。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电话为:7904471。
推行建筑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在建筑工程领域推行担保和保险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经济手段,它能够促使担保人和保险商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参与工程的监督,增强各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