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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销售假冒立邦漆公司总经理被判刑

来源:济南日报 发布日期:2015-08-11 09:59:58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因购买、销售假冒“立邦”注册商标的内墙涂料,两名被告人朱某和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和1.5万元。这是记者日前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的。

因购买、销售假冒“立邦”注册商标的内墙涂料,两名被告人朱某和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和1.5万元。这是记者日前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的。

近日,济南中院二审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系济南寰源公司总经理。2013年3月,朱某从位于历城区的海舟涂料厂以每桶85元的价格购进200桶假冒“立邦”注册商标的内墙涂料,并安排被告人李某将该批涂料以每桶130元的价格销往天津市华明镇回迁二期工程工地,销售金额为2.6万元。2013年4月,朱某再次从海舟涂料厂购进140桶假冒“立邦”注册商标的外墙涂料。李某再次按照朱某的安排,将该批涂料以每桶530元的价格销往同一地点,销售金额为74200元。两次销售金额共计10.02万元。两人售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涂料被购买方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购买方未支付货款。

一审法院宣判后,李某不服判决,上诉称自己并不知道购买的涂料是假冒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免除处罚。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或免除处罚。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人朱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一审认定二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正确。上诉人要求对其免除处罚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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