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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士前CEO吴长江擅自贷6.4亿结果出炉

来源: OFweek 半导体照明网 发布日期:2015-07-21 14:59:29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7月19日晚间雷士照明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前董事长吴长江涉嫌挪用企业资金又擅自以公司名义质押贷款的法务审查和内部监控评估调查结果出来了,结果显示吴长江过往代表公司订立14份质押协议、贷款总额6.398亿人民币,并提取5.5亿元。雷士照明表示,

7月19日晚间雷士照明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前董事长吴长江涉嫌挪用企业资金又擅自以公司名义质押贷款的法务审查和内部监控评估调查结果出来了,结果显示吴长江过往代表公司订立14份质押协议、贷款总额6.398亿人民币,并提取5.5亿元。雷士照明表示,款项中可追回**多约3.2亿元款项。

公告指,吴长江过往向中行、工行、民行及建行,订立多份质押担保协议。经调查后,公司相信贷款协议牵涉的五间公司,都由包括吴长江妻子吴恋、岳父吴宪明等人持有。公司已向吴长江等人展开法律诉讼,索偿6亿元,法院亦已颁令冻结吴长江等人约10亿元资产。

法务审查的主要结果

公告表示,雷士照明公司已聘用法务顾问就吴先生从事的涉嫌犯罪行为和据称的不当行为,以及就根据所谓的质押/担保协议冻结并提取资金进行法务审查。

法务顾问的主要审查结果概述如下。

据称与四家当地银行订立的质押/担保协议

于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至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期间,吴先生据称代表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雷士中国」)与中国重庆的四家本地银行订立了十四份质押/担保协议(「十四份协议」),将资金作为保证金质押以为五家实体的债务提供担保,相关贷款金额共计人民币6.398亿元。

四家当地银行分别为中国银行重庆大渡口支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南坪支行(「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民生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南坪支行(「建设银行」)(统称「四家银行」)。

据称其债务由十四份协议担保的五家实体为重庆雷立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雷立捷」)、重庆华标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华标」)、重庆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江特」)、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极」)和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恩纬西」)(统称「五家实体」)。

基于与民生银行和工商银行代表的洽谈,现了解到,民生银行和工商银行于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后向相关债务人要求提前偿还相关贷款。债务人并未按该等要求偿还贷款。该两家银行称,其因此于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就违约贷款及相关贷款利息从雷士中国在其银行开立的账户中提取资金。

所有十四份协议均加盖雷士中国的公司印章,连同吴先生的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吴先生的签名。基于法务顾问进行的面谈和审阅的文件,未见到有任何证据证明董事会曾讨论或批准十四份协议中的任何一份,亦未发现有任何证据说明除吴先生以外的任何人曾涉及批准或签署该等协议。

将雷士中国各银行账户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总账余额与法务顾问获得的银行确认进行了对比。对比显示,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和民生银行总共提取人民币550,967,382元,但该等提款并未记录在雷士中国的会计账册及记录中。在所提取的人民币550,967,382元款项中,工商银行其后向雷士中国退还人民币43,733元,而雷士中国将这笔款项记录为利息收入。

除银行提取的资金外,据本公司财务中心主任称,雷士中国某一建设银行账户中的年终结余人民币54,128,019元被冻结,原因是建设银行根据一份据称由雷士中国提供担保的数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的贷款协议(即根据十四份协议之一)提起向借款人华标追索借款的诉讼。

上述建设银行账户的银行结单显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银行账户结余为人民币54,128,019元。雷士中国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起未进行任何交易。**后两宗交易于二零一四年进行,分别于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和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存入两笔金额为人民币124,013.61元和人民币155,882.89元的利息收入。

与五家实体的关连

此外,基于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局」)取得的记录以及与相关人士的商谈,吴先生与五家实体主要管理人员的关系简要载列如下:

雷士照明前CEO吴长江擅自贷款6.4亿调查结果

法务顾问对从工商局索取的注册记录进行的分析显示,除以上所述与吴先生相关者外,五家实体、吴先生的联系人和雷士中国之间有各种关连:

重庆无极投资有限公司(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期间雷立捷的前股东)和重庆永照商贸有限公司(「永照」)与雷士中国的注册营业地址相同,均为中国重庆南岸区南滨路76号22楼;

恩纬西自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持有江特51%股权,而且从二零零九年七月三日至二零一零年九月三日为华标的**拥有人;

雷士中国的前合规主管自永照于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注册成立之日起一直在永照担任监事职务;

一名恩纬西股东(持有其24%股权)为华标的前执行董事(自二零零九年七月三日至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和江特的前执行董事(自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雷士中国不同账户之间的转账

基于法务顾问对银行结单的审阅,除十四份协议外,还与民生银行进行了九宗可能与其他质押相关的交易。据民生银行的一名代表称,该九宗交易(在雷士中国的民生银行结单上被注明为「保证金」或「定期」)与质押相关。该九宗交易显示,总计人民币348,380,000元的资金从雷士中国的银行账户被转至雷士中国在民生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收款账户」)。该等资金其后连同利息被转回从其提款的雷士银行账户,而收款账户被关闭。所有该等转账和存款均于二零一四年进行。雷士中国已要求民生银行提供与九宗交易相关的文件,但民生银行回应,由于相关质押账户已关闭,其无法取得该等文件。

内部监控评估的主要结果

内部监控顾问向审查委员会及本公司提交了内部监控评估的结果。本公司注意到,内部监控顾问基于异常情况进行评估,并已确定就大约90项结果需要对本公司及选定附属公司的内部监控制度开展跟进工作。内部监控顾问将上述结果中的四项问题归类为风险优先等级第1类(「风险优先等级第1类问题」),并将其中21项问题归类为风险优先等级第2类(「风险优先等级第2类问题」)。

审查委员会注意到,内部监控顾问确定了本公司及选定附属公司的内部监控制度存在多项缺陷,特别是「风险优先等级第1类问题」和「风险优先等级第2类问题」,内部监控顾问认为该等问题对本公司及选定附属公司具重要性,原因是该等问题直接(如属风险优先等级第1类问题)或间接(如属风险优先等级第2类问题)与内部监控缺陷相关,可能对本公司将来防范、监察或应对未经授权关连交易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需要本公司的高级管理层立即处理并且作为当务之急予以补救,上述问题(以及内部监控顾问的意见)的进一步详情载列如下:

(1) 风险优先等级第1类问题主要涉及本公司为监管目的申报和披露主要交易所制订的制度和监控措施的缺陷,例如联交所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规定的该等制度和监控措施。风险优先等级第1类问题包括有关关连方及关连交易申报的政策、程序及惯例之问题;有关确定及披露须予公布交易的政策及程序之问题;确定及处理股价敏感资料的政策、程序及指引之问题;以及(就某一选定附属公司而言)有关使用印章程序之问题。内部监控顾问认为,除非已就主要交易的申报及披露建立适当的制度和监控措施,否则本公司实际上难以确保申报和记录该等交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于没有上述的制度和监控措施,增加了违反相关规则和法规的风险。此外,倘对印章管理欠缺全面的内部监控措施,擅自使用公司印章的风险亦会增加,可能会导致无效交易。

(2) 风险优先等级第2类问题主要涉及本集团处理有关以下事宜的缺陷:(a) 道德和操守,(b)本集团内部沟通与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在营运层面并无正式书面转授权限),若没有沟通与组织,会增加凌驾管理层的风险,(c) 有效监察本集团的内部监控措施,若没有有效的监察,则难以有效地协助识别风险,(d)电脑资讯系统的监控措施,若没有这方面的监控措施,会增加非法取用本集团资料的风险,本集团亦可能招致资料遗失、被盗或损坏,及 (e) 现金和财务管理惯例,若没有该等惯例,本集团的现金资产无法获得适当保障,免于遗失或被挪用。

雷士照明对内部监控评估主要结果的回应

雷士照明公告表示,内部监控顾问确定的缺陷部分是由于该等内部监管制度未形成正式书面文件所引致,例如,尽管本公司有要求董事会成员须每六个月一次书面申报与客户和供应商的关系的程序,并有关于联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所有潜在关连交易和须予公布的交易均须于董事会层级审议的要求,但该等要求以前并未形成正式书面文件。尽管如此,本公司管理层不认为本公司内部监控制度的该等缺陷导致了涉嫌犯罪行为和据称的不当行为。此外,有证据表明吴先生乃蓄意从事涉嫌犯罪行为和据称的不当行为。如上所述,本公司管理层认为吴先生(并可能连同其他人)对于策划及从事导致涉嫌犯罪行为和据称的不当行为的事宜应承担主要个人责任。因此,就涉嫌犯罪行为和据称的不当行为而言,其主要或完全是吴先生本人所实行或指示之行为的结果。

雷士照明董事长王冬雷早前表示,公司完成调查公告后,将申请复牌的准备工作,争取于第三季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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